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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支票遺失 黃平洋吃誣告官司

輕罪予緩起訴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前職棒明星黃平洋(見圓圖,記者王藝菘攝)以便當生意開創事業第二春,今年間因溢收一筆便當加盟金支票,另開支票「找零」,事後加盟金支票遭退票,黃不甘損失,向銀行「掛失」支票停損,結果涉及誣告罪,士林地檢署昨天偵結,以所犯為輕罪給予緩起訴,附加條件是向國庫支付2000元;黃平洋對此表示不予回應。

本案發生在今年4月間,男子陳重光向黃平洋要求加盟其開設的鐵路便當連鎖店行列,約定加盟金為50萬元,陳當場拿出一張面額55萬、發票人為某公司的支票支付。

為停損芭樂票

因陳重光的支票面額大於加盟金,當場要求黃平洋找錢,黃為求慎重,曾向發票銀行確認支票沒有問題後,另開一張5萬元支票退款給陳重光。

加盟金支票到期的4月15日,黃向銀行提示卻遭退票,深恐自己交付陳重光的支票反被兌現受損,在其支票到期日的同月20日,向銀行謊稱支票遺失,掛失止付。

男子兌現遭法辦

一名蔡姓男子事後拿著黃平洋支票提示付款時遭到退票,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嫌法辦,案經台北縣警局蘆洲分局介入偵查,才發現黃謊報遺失,將黃依誣告罪嫌函送法辦。

庭訊時,黃平洋辯指不知謊報支票遺失須負擔刑責,但檢方指出,票據掛失止付單清楚載明將會交警方偵辦,黃才坦承犯錯。

附加被罰2000元

檢方考量黃平洋無前科,所犯又是輕刑,因此給予其緩起訴1年,讓他有自新機會,條件則是在緩起訴確定後的兩個月內,支付2000元給國庫。


開付支票 應指名並禁止背書轉讓

記者胡守得/特稿

支票雖是支付工具的一種,但因到期日的期間彈性,因而成為信用工具在外流轉;發票人若知道開立的支票是受騙而交付,兌現將受損,常常向銀行以遺失為由掛失止付,此舉雖達到暫時停損的目的,但卻會吃上誣告官司,最後恐怕還得吐出錢來。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生意人習以票據付款、轉讓流通,萬一支票不慎遺失,或獲悉交換得來的支票有問題,擔心自己支票兌現反吃悶虧,習慣向銀行以遺失為由掛失止付。

若真是遺失,事後提示此支票者,會被依侵占遺失物罪究辦;但如果是謊報,則將如同黃平洋一般,吃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況且,謊報支票遺失的後果不僅擔負刑責,通常提示者都是另外一個人,以善意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確認支票債權存在訴訟,除非能證明提示者與當初收票者掛勾,否則發票人到頭來還是得吐出錢來。

最好的方法,就是開票時指名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這種方法風險雖小,但因降低流通性,也間接影響收票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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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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