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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敵意併購 開放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鼓勵金融整併,金管會昨日發佈行政命令,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整併,辦理換股或合併時,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金融機構間「敵意併購」幾乎已完全開放。

併購門檻已降低

金管會今年稍早已降低金控公司併購其他銀行的門檻限制,由一次投資逾25%才可進行,開放為只需5%策略投資即可允許進行;同時放寬金控子公司得將多餘資金上獻金融母公司,以充實併購銀彈;昨天行政命令,再針對換股、合併之對價開放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這對於國泰、富邦等「滿手現金」的金融業來說,將隨時可發動併購動作。

依現行作法,金控公司法之股份轉換,僅得以股份作為對價,但實務上,禁止以現金作為對價,並不具備合理性,反而造成併購的障礙,因此,金管會經過討論後決議開放。這項命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辦理股份轉換,得以現金作為對價,取得金融機構全部已發行股份。」其次該行政命令規定:「依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合併,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

金管會說,企業併購法已將合併之對價,自股份擴大至現金或其他財產,以符合實務需要,一般企業之併購如此,金融機構不宜作限縮之解釋。命令並規定,金控公司整併換股、合併時,均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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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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