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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第一樁 楊順吉5人被訴採新選罷法

刑度至少判3年

〔記者詹士弘/虎尾報導〕雲林縣第一起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新法的賄選案,昨日偵結,楊順吉等人為協助參選口湖鄉長的吳慕禹順利當選,雇用遊覽車業者王恆毅,以免費專車載送王嘉禾等55名選民返鄉投票,楊順吉等5人被提起公訴,最低刑度至少3年。

起訴書指出,楊東發、陸桂美、王坤化、楊順吉、楊松井等5人,以「免費提供投票專車」及「預備發送現金」2合1手法賄選,雖經檢警調及時發現而未能如預期賄選,但已違反選罷法。

起訴書指出,楊順吉等人在雲林旅居北縣同鄉中具有相當人脈,於12月3日租用遊覽車2輛,供居住北縣的口湖鄉籍民眾免費搭乘,以返鄉投票,並獲致300元乘車票價的不當利益,期約投票。

賄選金當場查獲

起訴書指出, 陸桂美並提領9萬2000元現金給楊松井,其中1萬2000元作為車資,其餘8萬元則預備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搭車的選民買票,但因遭檢調查獲而未發放,並在楊松井身上搜出該8萬元。

其餘55人不起訴

該案發生於12月3日,適用總統於11月30日公布的選罷法新法,賄選刑度大幅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嘉禾等55人僅接受免費搭車的不正利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檢察官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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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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