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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不應停播手語新聞

▇ 李政達

公共電視每天晚上九點四十五分到十點是「手語新聞」,據傳公視決定自明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停播。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八十九年六月,依該母法條文訂定的子法「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頒布施行,該法第四條規定新聞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手語翻譯服務,協調公共電視開辦手語節目。九十一年九月,「手語新聞」正式開播,公視更把主播權交還聽障者擔綱,這不僅是全台灣,更是全世界的創舉,也代表公視真正重視聽障族群「知」之權益。

「手語新聞」如果停播,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一條應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規定,並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政府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的規定。主管機關內政部、新聞局應出面制止才是。

(作者為聽障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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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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