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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縱火燒車 罪證不足判無罪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翁姓男子被控,因許姓友人和段姓男子爭風吃醋,翁某涉嫌夥同許某等對段某所有的機車縱火洩憤,卻波及另2部機車。

新竹地院綜合研判現場目擊者說詞、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起火點等,認為罪證不足諭知翁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這起機車火警發生在前年3月中旬某天深夜,檢方指控,翁、許、王、劉4男,涉嫌駕駛王家所有的自小客車,到段某停車處縱火焚車,導致不相關的宋姓和鄧姓男子機車被波及。

判決書指出,雖然檢方聲稱掌握有彭姓目擊證人的證詞,但經院方深入調查發現,彭某所說的案發經過,特別是有關:是否有人對機車潑灑汽油等液體的關鍵點說詞前後不一。

院方認為這和證人湊巧看到有人傾倒汽油,以致引起注意,不可能輕易忘記或錯記的常情不符,所以彭某的說法難以採信。

判決書也指出,新竹縣消防局火災調查課到庭證稱,彭某所說嫌犯疑似先潑完汽油,再從車上丟擲引火物放火的方式比較少見,點燃的機率也較低,對放火者所駕駛的車輛也較危險,甚至可能在車上留下燃燒痕跡,車內會有促燃劑的氣味、甚至留下殘跡等。

但是到庭作證的派出所承辦人卻證實,在案發後1個半小時,他們循線找到翁某等及疑似作案車輛,車子內外無前述可疑痕跡或氣味。

另外根據消防局的火災調查火流方向報告,發現真正的起火點在鄧姓男子機車前輪地板處,並非段某機車停放處,因此院方綜合研判,全案應是人為因素使用不明促燃劑,丟擲在現場意外引發的可能性較大,所以諭知翁某無罪。而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也各自另案被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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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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