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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選舉黑函 罰1萬元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1張選舉黑函將被罰1萬元!台中市選委會日前接獲何南里長江 光陳情,指稱3年前該里里長選舉時,另名候選人黃洲堯散發不實黑函攻擊他,依法應予處罰,經台中市選委會監察小組開會討論,認為該案民事判決已經確定,1張黑函可被處以1萬元罰鍰,並將全案呈報委員會討論,一旦通過,將成為全台首例因散佈黑函而遭重罰的案件。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若違反此一規定,依據該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年前台中市舉行里長選舉時,何南里候選人黃洲堯及其助選員藍漾等人散發黑函攻擊競選連任的里長江 光,遭檢察官查獲,全案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目前尚在高等法院審理;江 光又據此提出民事告訴,控告黃洲堯涉嫌以散佈不實黑函妨害其名譽,該案件已判決確定,黃洲堯必須賠償江 光新台幣50萬元。

民事判決確定後,日前江 光又依據判決結果向台中市選委會陳情,希望選委會依法處罰黃洲堯。

江 光說,3年多來,他共花了30多萬元打官司,緣於不甘心名譽受損,如今所受煎熬總算即將結束,希望藉由司法判決,還給他一個公道。

市選委會監察小組7月底召開會議,多位成員認為,判決書中已認定黃洲堯在競選期間的確印發未具名文宣17份,並予散發,已違反選罷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因此向委員會建議,每張黑函應處以1萬元罰鍰。

台中市選委會表示,依據中央選委會75年12月30日及86年7月24日的解釋函,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印發」之行為,其處罰應「以張計罰」,而黃洲堯被認定散發17張黑函,將被處以17萬元罰鍰。

選委會說,該案較為特殊,台中市選委會也向台灣省選委會查詢,發現各縣市選委會尚無類似處罰案件,因此該案送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將成為全台首例因散佈黑函而遭重罰案件。


法界人士:恐不適當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事判決認定競選文宣為黑函,台中市選委會是否適合依此為據,依公職人員選罷法對散發黑函者處以罰鍰?法界人士認為,民事判決係對被害人「私權利」的審判,私權私有受損即可請求各類損害賠償,但如行政處罰以民事判決作為依據,恐怕並不適當。

該案的行政罰(罰鍰)係為處罰候選人散發文宣,卻未規定文宣必須親自簽名、負責,因此應予處罰的依據應為以下要項:1.文宣是否明確證實為被處罰人所散發,2.文宣是否無候選人簽名;該2項依據才是選罷法97條第1項所處罰的要件。

反觀民事判決係針對文宣內容是否對被害人產生名譽受損,是否有名譽受損,才是民事法庭審理重點。

因此實務上,民事判決通常會依循刑事判決作為依據,但兩者間沒有必然關係,因此也會出現刑事部分判決無罪、民事卻判決要賠償的情形,或是刑事有罪、民事卻打輸情形,也有可能發生。

台中地檢署表示,民事判決畢竟是針對民眾的私權進行審理,所以用來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確實不當,行政處罰仍應以刑事判決結果為依據,以公訴人起訴經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為依據,才能避免引起外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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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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