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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過輕 縱容偷渡
記者孫友廉╱特稿
當兩名槍擊犯以偷渡方式潛逃出境,引發1、2審對偷渡罪責的不同見解後,人們才赫然發覺,偷渡罪責「真是有夠輕的」。
在一般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台設有戶籍的國人,一旦偷渡被查獲,只需行政罰鍰最高新台幣一萬元,即可了結。
至於未設戶籍、或有案在身被通緝、被限制出境等情節者,雖涉及刑責,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最重也是3年以下之罪。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定,對於擁有戶籍的國人,自該法公布施行一年後,也就是89年5月21日起,入出國就無需申請許可。
除非該人在台無戶籍、已遭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如前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或因案通緝、司法機關限制出境,如前中央電台董事長朱婉清,或已有妨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的重大嫌疑者,如「獵龍專案」的重大罪犯張錫銘等,「不准跑、卻私自跑了」,才涉及刑責。
本案中的2名被告,剛好出現2種不同情況,高等法院發現,范植凱91年5月間即辦理除戶,直到92年7月間犯下槍擊案,一直屬於「幽靈人口」,依規定,他得申請才能出現,但他未申請就偷渡出國,所以法院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對他追究刑責。
否則,他就與設有戶籍的同案被告謝國棟一樣,最多被行政處罰最高新台幣一萬元而已。
另外,他們2人犯下槍擊案不久就潛逃離境,當時治安單位並不知他們涉案,所以他們不符合「有案在身被通緝」的情況。
國人「偷渡」的處罰是否過輕,以及部份行為只給予行政罰鍰是否恰當,值得相關單位深思。
國安法 不再適用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槍擊犯范植凱、謝國棟偷渡出境案,檢方一直堅持2人偷渡行為,觸犯國家安全法,不過一、二審法院認定在國安法之後訂立施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係專為管理國人入出境所立的規範,而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因此國人偷渡行為,就不再適用國安法。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法務部相關函示,入出國及移民法是規範住在台灣,設有戶籍,或僑居國外,但具有我國國籍者。
至於外國人,以及來自中國的偷渡來台人士,仍由國家安全法處罰。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88年5月21日公布,國安法於76年7月1日公布,不過這2種法律,對於偷渡刑責的處罰度都相同,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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