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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台灣」的風險
■雲程
日前陳總統明確定位國家主權四個階段論述,即「中華民國在大陸」→「中華民國到台灣」→「中華民國在台灣」,現在已經是「中華民國是台灣」的階段。
我們可體會總統企圖反映台灣人當家作主的歷史期望,所以嘗試結合期望與現實、提出新論述解開僵局的沈重心情。但是「中華民國是台灣」,卻隱藏著「政府繼承」的風險,以及法理上的矛盾,法學出身的陳總統豈可不深究。
首先,在國際法上「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這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合法繼承」所有屬於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權力來源、主張與請求權,這是國際法上殘酷的現實,我們不能逞強。這樣危險的論述,高層智囊難道無人警覺?或另有盤算?
其次,放眼國際社會,所有「主權移轉」都毫無例外的必須透過嚴謹的條約書面授受。正如總統所言「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建國」,但是建國當時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到底從哪一天起變成中華民國的領土?而所根據的又是何種國際條約、哪一條的白紙黑字獲得這項權利?台灣的領土既經日本放棄,又在何時透過怎樣的程序轉到中華民國手中呢?國家主權移轉,豈可以事後回溯、片面解釋的方式一語帶過?
主權,含有「國家主權」(或理解為「領土主權」)與「國民主權」的兩面性,是個複雜而歧義性法理,不仔細解析就摸不著頭緒。
「國家主權」是透過十七世紀歐洲君主國家興起與宗教改革為契機,集結在一六二五年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以及一六四八年「西發里亞條約」,而成為國際法的基礎課題。「國民主權」則是透過十八、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風潮,而凝結為憲法學者所探討的概念。兩者的關係類似生物演化樹的概念,既經演化就無高下之分,既經演化就不可回頭。
但台灣人多半以時間遠近做為主權內涵優劣的判別標準,認為「國民主權」已經進化而凌駕了「國家主權」。易言之,台灣人弄混了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與憲法學上的「國民主權」,以至於誤認為只要全面實施民主,我們就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其實,一九一二年建國的中華民國,到現在其合法領土只剩下金門與馬祖。而台灣,則是六十年前麥克阿瑟授權「蔣介石元帥」而得以合法實施軍事佔領的一塊土地,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對於合法土地的金門、馬祖,中華民國可以做一切政治決定,但對於佔領土地,蔣介石當局僅僅可以行政管理而已。
這,就是台灣主權課題中的兩面性。任何想理解或解決台灣地位問題的學者與政治人物,不得不嚴謹對待這兩組議題。
當陳總統說「中華民國是台灣」,錯!中華民國永遠只是「在台灣」而已,「中華民國是金馬」才是國際社會聽得懂的正確表述。(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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