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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怡華認父難!

■莊柏林

張怡華是否為辜振甫之女一節,並非檢驗DNA即可解決的問題,因為張怡華並不是非婚生子女,其戶籍上之父欄仍記載張安邦。

依辦案實務經驗,只能依循民法的規定才能解決,因此必須先除去該父欄登記,而適用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由鄧香妹向張安邦提起否認之訴,使張怡華變成非婚生子女後,始能適用民法第一○六七條向辜振甫之繼承人提起認領為生父之訴。

惟該二條均設除斥期間之規定,前者,鄧香妹能證明生女張怡華非自張安邦受胎者,固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如此,即格於除斥期間,無法提起是項訴訟,且第一○六七條第二項規定認領子女之訴,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查張怡華已經三十八歲,不論否認子女之訴,即認領子女之訴,格於法律規定,均超過訴訟期間,均不得提起,如此,驗DNA也不發生父女關係。(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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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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