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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報、加料…氣象局要罰

〔記者郭怡君╱台北報導〕二年前氣象法修正後,對違規做災害性天氣預報與警報的媒體或個人,依法單次最高可罰一百萬元,但至今只做過私下口頭警告,尚未開出任何一張罰單,馬莎颱風可能成為氣象局開罰的首例。

新聞局和廣電基金會七月中旬已側錄多家電子媒體播報海棠颱風的新聞片段,作為氣象局警告開罰的參考,氣象局前日也邀集學者專家,正式組成專門審查「違法發佈氣象、地震或海象預報與警報案件」的審查委員會,討論審查準則,明確界定何種播報方法違規,作為警告和處罰違規媒體的依據。

氣象局副局長辛在勤舉例說,海棠颱風時幾乎各家新聞電視台,都自行用氣象局所公佈的路徑圖,擴張解釋預告海棠颱風將從花蓮秀姑巒溪口登陸,但氣象局發佈的警報並未如此說明,颱風後來實際從宜蘭登陸,電視台的搶先誇大播報,便造成防災應變中心的困擾,也讓花蓮秀姑巒溪附近的民眾受到不必要的驚嚇。

氣象法規定,對擅自發佈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氣象局應先提出警告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可處新臺幣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的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播報許可。


〔記者張釔泠╱台北報導〕廣電基金昨天呼籲媒體,對颱風、地震等災難翔實報導,不該在拿到執照後就故態復萌、荒腔走板。

廣電基金執行長林育卉點名TVBS-N八月三日一則報導,引用日本婦女雜誌「FRI」某篇文章,指稱有人預測東京將於八月五日發生大地震,但卻吝於訪問地質專家學者,「此種新聞專業,宛如風中殘燭」。對此,TVBS新聞部回應:「會虛心接受各界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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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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