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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匪輕判 求無期判1年半
2年前擄人勒贖 檢求重刑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角頭阮信耀涉嫌在92年間與4名手下共犯一起擄人勒贖案,彰化地檢署將阮某提起公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可是彰化地院審理後,改依妨害自由罪僅判處阮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其中1名原本遭求刑15年的手下,更獲判無罪;院、檢雙方對此案有極大不同的看法,引起討論。
針對法官大逆轉的判決,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表示,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文並調閱相關資料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根據檢方的起訴內容指出,檢方認定阮信耀與彭姓被害人在沒有債務關係下,卻於92年間唆使手下沈再興(37歲)、林冠良(25歲)、楊泊舟(27歲)、張寶仁(20歲)綁架被害人並勒贖120萬元,因此依擄人勒贖罪嫌將阮某等人提起公訴,其中,主嫌阮某被求處無期徒刑,沈再興求刑15年,林、楊、張3人則求刑12年。
法曹認債務糾紛 非綁架案
但彰化地院歷經近2年審理後,認定全案是債務糾紛,改依妨害自由將阮某等人定罪,不但阮信耀由無期徒刑改為判刑1年6個月,原本遭求刑15年的沈再興也被認定為是單純出面協助阮某與被害人對帳,並未涉案,而獲判無罪。
依妨害自由定罪 共犯無罪
法官調查指出,彭姓被害人與沈再興在91年間共同欠下阮某300萬元賭債,沈再興先行歸還170萬元,但彭某卻遲不肯歸還剩下的130萬元,引發阮某不滿,因此,唆使手下林冠良等人於92年3月間,趁被害人落單之際,將他強押上車,並帶往員林鎮果菜市場附近的鐵皮屋,隨後,找來沈再興與被害人一起對質、對帳,最後,雙方達成降價10萬元共識,由被害人之子交付阮某120萬元後,被害人才獲釋。
被害人從未出庭 認有債因
法官指出,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因出國未歸,始終未出庭作證,但在相關證人指稱被害人與阮某之間確實有債務關係情況下,認定是債務糾紛引發的妨害自由案,而非擄人勒贖罪。
法官表示,雖然阮某否認唆使犯案,也否認林某等人是其手下,但審酌同案被告與相關證人說詞後,認為阮某找人以妨害自由手段索討賭債的罪行足堪認定,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檢警:被害人販毒引覬覦
檢、警說法:當時起訴該案的檢察官陳德芳已升任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目前出國進修中,無法取得其說法,但彰化地檢署表示將再研究是否上訴。
而根據當年共同偵辦此案的警方指出,根據當時調查,被害人疑似從事販毒勾當,獲利頗豐,因此引起阮信耀等人覬覦,進而綁票勒贖,當時掌握的主要證據是被害人與被害人之子的說詞,但案發半年後,被害人就出國,至今未歸,目前因案遭南投地檢署通緝中。
警方也表示,許多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或破案後,嫌疑人的判決輕重對多數被害人而言,其實意義不大,被害人最在意的還是自身的安全,因此,被害人最後迫於無奈,躲避國外或翻供改稱債務糾紛的情況時有所聞,在此現實因素限制下,司法單位除了盡力偵辦外,確實也有力不從心的無奈。
法官:找人對帳較像討債
法官說法:彰化地方法院審判長李進清表示,全案審理期間,被害人與其子都未出庭,無法針對雙方究竟有無債務糾紛進行答辯,因此院方僅能針對相關證人指稱雙方有債務糾紛的說詞予以研判參酌,但最關鍵的還是在於犯案過程與一般擄人勒贖案並不同。
他說,擄人勒贖案通常是鎖定目標後展開私下行動,綁人、拿錢再放人,過程越少人知道越好;但此案在案發前,主嫌阮信耀就已經四處放風聲要找被害人,所以,才有其手下小弟探詢被害人行蹤並直接堵人的情況,而在綁到被害人後,阮某還找來另一當事人沈再興與被害人對帳,整個過程太複雜,不似擄人勒贖卻更像討債行為。
李進清也強調,確實有不少擄人勒贖案件中,嫌疑人會以債務糾紛為抗辯,因此,分析犯案過程與動機成為相當關鍵的判決根據,他幾年前曾偵辦一起議員之妻遭綁票案,當時嫌疑人也以賭債糾紛為抗辯,但當時他審酌犯案過程後,仍以擄人勒贖罪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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