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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若亂報 氣象局要罰了

〔記者郭怡君╱台北報導〕中央氣象局決定對違規亂報颱風新聞的媒體開鍘!

鑑於許多電子媒體為競爭收視率而無所不用其極,立法院兩年前通過修正氣象法,最高可罰款一百萬元,但氣象局僅對部分媒體私下口頭警告從未開罰,但氣象局昨天通函各媒體,明訂不可擅自預測發佈及解除颱風警報等三項準則,若報導泰利颱風再有媒體違規,可望首度開罰。

氣象局發給媒體的通函強調,颱風警報攸關政府災害防救工作的啟動時機、救災人力與機具的調度、高危險地區民眾的暫時撤離等,事涉全民防颱的整體秩序,世界各國均指定氣象主管機關統一發布及解除颱風警報,為避免新聞傳播媒體有逾越法令的報導行為,影響政府災害防救體系的運作及民眾認知,特列出三個配合事項:

一、氣象局依規定統一發布及解除颱風警報,各媒體應適時據實傳播,不可擅自預測或發布上述訊息,亦不得自行推測報導中央氣象局何時發布上述訊息。

二、氣象局依規定統一發布颱風位置、強度、行進方向與速度、暴風範圍、警戒區域及其未來動向,各媒體不可作衍生性之預報(推測),例如:各地起風下雨之時間、各地進入(脫離)颱風暴風圈之時間、及颱風登陸及出海時間與地點等。

三、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氣象局負責發布台灣各地區及金馬地區風雨變化之時空分布預測,各媒體不可擅自依統計資料或數值模式預測報導,亦不得引述其他任何來源之相關預測資料。

氣象局將依這三項準則監看媒體的報導,若再有媒體對颱風消息自行加料或不當延伸解釋,經警告不聽者,依氣象法最高可罰款一百萬元,且可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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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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