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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陳同學解套
顏同學是「風險的自我選擇」
■陳昭龍
這次引發爭議的玻璃娃娃案的判決,是一連帶賠償的判決,並非是要求陳姓同學獨力負擔三百三十多萬元,多數電子媒體顯然有所誤導。
所謂的連帶賠償,係為使債權人儘速求償成功,所以認定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至於連帶債務人間如何分擔,則需連帶債務人間再行認定,或是自行協調。
在本案中,也就是陳姓同學,屬於連帶債務人,如果其被強制執行,則可以請求景文高中分攤。
比較令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是,為何助人要賠償?
就法律而言,助人不代表其無過失,如有過失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這種感覺很像一個人選擇搭醉漢的便車,出車禍後,卻要求醉漢賠償一樣令一般人難以接受。
本人以為,或許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認定,該請求權因為風險的自我選擇,所以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報載顏旭男是可以選擇要不要上體育課,如果是如此,則其選擇由陳姓同學幫助,也是一種風險的自我選擇,特別是顏旭男的身體狀況,並無法來去自如,既然需要別人幫助,則其也就需接受一種受他人幫助行動可能衍生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不可能免除,當然應該歸由選擇的人自行負擔,除非是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狀況,才將風險衍生的損害由行為人負擔。
如此一來,顏家人所受的傷害,應該僅能向未設置無障礙空間的景文高中請求賠償,不應將陳姓同學列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人。本案仍可上訴,期望最高法院可以重新思考自我製造風險的分配!
(作者為律師,政治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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