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頭版新聞
焦點新聞
政治新聞
生活新聞
國際新聞
自由廣場
社會•體育
社會新聞
體育新聞
地方新聞
北部新聞
中部新聞
南部新聞
財經新聞
財經焦點
證券理財
影視娛樂
影視焦點
生活藝文
流行消費
好品味
家庭.兩性
健康醫療
自由副刊
青春美
藝術文化
休閒旅遊
自由評論
今日社論
自由談
鏗鏘集
專題報導
服務專區
樂透彩券
統一發票
訂報服務
首頁 自由廣場

替陳同學解套

顏同學是「風險的自我選擇」

■陳昭龍

這次引發爭議的玻璃娃娃案的判決,是一連帶賠償的判決,並非是要求陳姓同學獨力負擔三百三十多萬元,多數電子媒體顯然有所誤導。

所謂的連帶賠償,係為使債權人儘速求償成功,所以認定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至於連帶債務人間如何分擔,則需連帶債務人間再行認定,或是自行協調。

在本案中,也就是陳姓同學,屬於連帶債務人,如果其被強制執行,則可以請求景文高中分攤。

比較令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是,為何助人要賠償?

就法律而言,助人不代表其無過失,如有過失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這種感覺很像一個人選擇搭醉漢的便車,出車禍後,卻要求醉漢賠償一樣令一般人難以接受。

本人以為,或許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認定,該請求權因為風險的自我選擇,所以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報載顏旭男是可以選擇要不要上體育課,如果是如此,則其選擇由陳姓同學幫助,也是一種風險的自我選擇,特別是顏旭男的身體狀況,並無法來去自如,既然需要別人幫助,則其也就需接受一種受他人幫助行動可能衍生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不可能免除,當然應該歸由選擇的人自行負擔,除非是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狀況,才將風險衍生的損害由行為人負擔。

如此一來,顏家人所受的傷害,應該僅能向未設置無障礙空間的景文高中請求賠償,不應將陳姓同學列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人。本案仍可上訴,期望最高法院可以重新思考自我製造風險的分配!

(作者為律師,政治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TOP 
中華民國94年8月27日星期六

新聞查詢

相關新聞
今日新聞圖片
寧靜復辟
小S重要 誠信靠邊
這一脈謊言
替陳同學解套
不是法官的問題
校方難辭其咎
兒子的MSN
十萬 不算高薪
台北人不如泰國人
撥款已非要務

重點新聞 || 政治新聞 || 財經新聞 || 社會新聞 || 國際新聞 || 體育新聞 || 影視焦點

好品味 || 健康醫療 || 自由廣場 || 社論 || 自由談 || 鏗鏘集 || 生活藝文

Copyright(C)本網站全部圖文係版權所有

非經本報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以800*600模式觀看以達最佳瀏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