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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豐國二女生遭姦殺案╱犯罪被害補償金 被駁回

父母有謀生能力 不符合標準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新豐鄉國二女生遭姦殺命案,其家屬按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被害補償金卻被駁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表示,因為被害人父母具有財產和謀生能力,另領有學生平安保險等社會保險金,不符合該法救急、救窮的代位補償精神。

新竹縣林姓國二女生在今年初獨自在家時,因發現劉姓、受感化中的少年侵入其住處竊盜,大驚呼救反遭對方性侵害殺死。日前新竹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併處劉姓少年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在案發後,立刻就與被害少女家屬聯繫,並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林家可以申請的項目有3,遺屬、醫療及殯葬費用補償。

遺屬補償部分,只有少女的父母可以申領每人最多100萬元的「法定扶養義務費」。經審核發現,林姓少女的父母並非無謀生能力,其父名下還有不動產,不符申請標準,初審就遭到駁回。

殯葬和醫療費用的補償部分,必須無受領其他社會保險金才合資格,所以儘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原本許可林家這部份的申請,但最後因家屬已領學生平安保險金,且另有漁保和勞保金待領等,因而也被駁回。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制定,主要意在利用國家代位求償的機制,救濟急難、貧困的受難者家屬,避免受害家屬遭到2次傷害,和「特別補償基金」的運作不一樣。

他們認為,林家的不幸遭遇確實讓人一掬同情淚,但基於社會的公平正義,最後仍決定駁回林家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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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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