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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林東原涉收賄款 上訴駁回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台中地院法官林東原於78年間承審吳水源竊盜案,卻藉機收受賄款50萬元,將吳某停止羈押、交保,並判決無罪,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維持林東原徒刑6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不法所得50萬元確定。
被告林東原除曾為法官,也曾擔任檢察官,該貪污案發生後,曾轉任律師,卻仍惡性不改,83年間向當事人黃姓夫婦索取530萬司法活動費;高等法院更一審於89年3月21日依詐欺罪判處徒刑2年6個月確定;依律師法規定,可撤銷林某的律師資格。
現年59歲的林東原於77年至80年擔任台中地院刑事庭法官;78年間,林東原承審吳水源竊盜等案,裁定收押禁見,吳妻詹媛旭向姊夫李兆泰求援(李、詹兩人所涉行賄罪已判決免刑確定),李某透過關係認識林東原。
雙方交往一個多月,李兆泰向林東原提起該案,林某見有機可乘,表明若要獲准交保、判決無罪皆需金錢,李某等人乃於79年間兩次送錢給林東原,共計50萬元。
法院指出,林東原為負責審判的司法官,未維護社會正義、個人清廉,卻貪圖錢財收賄,嚴重破壞司法,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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