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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涉性侵 法扶助上訴

猥褻10歲女 被判刑8年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1名蘇姓計程車司機3度性侵害1名10歲女童,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他認為女童是自願金錢交易,不服判決,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並求助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獲補助2萬5000元律師費。

對於可能引發的道德爭議,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執行秘書吳雪如律師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宗旨在協助沒錢打官司的弱勢者,蘇某雖坦承犯行,但質疑苗栗地院事實認定與引用法條有誤,仍可主張他的權益,並非顯無理由,因此審議委員還是通過補助。

苗栗分會:沒錢合門檻

吳雪如強調,該分會對於申請扶助的民眾不預設他們是「好人」或「壞人」,只要經濟狀況符合門檻,案情並非「顯無理由」,就可能給予補助,蘇某雖犯法,但自認「罪不至此」而提起上訴,基於罪刑相當原則與程序正義,他有權利伸張合法權益。

蘇姓計程車司機是因經常搭載女童的姊姊而認識女童,前年2月間他到女童家玩牌,以女童輸牌為由,吻、摸女童的胸部、下體,另有1次是要女童幫他口交,第三次是載女童到山區,以手指性侵並要求女童為他口交,每次事後都給女童300元並囑咐她保密。

女童的同學後來得知此事,報告老師,蘇某的犯行才曝光,被警方移送偵辦,由苗栗檢方起訴,不過,法院審理時,他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女童是為了要錢,出於自願,法官調查,女童雖承認貪圖金錢,迎合蘇某,但告訴法官在過程中會痛,很不舒服,並曾拒絕、躲避過。

嫌犯質疑 法條引用有誤

法官依刑法第222條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認定蘇某違反未滿14歲女子意願而為性交,判處有期徒刑8年,蘇某不服,認為自己所犯的其實是刑法第227條,單純對於未滿14歲的女子性交,並未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強制性交,應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遂提起上訴,並求助法扶苗栗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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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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