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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分手 同享監護權
〔編譯張沛元╱綜合舊金山二十二日外電報導〕美國加州最高法院二十二日做出樹立先例的判決,承認女同性戀伴侶分手後對子女的監護權與責任,等同於分手後的異性戀伴侶。
加州最高法院 判決樹先例
在三起都是有關女同性戀者案件的判決中,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戀伴侶所生下的小孩,擁有兩個法律所承認的雙親。一對分別提供卵子與子宮產下一對雙胞胎,稍後因故分手的女同性戀伴侶,因此獲判同時是這對雙胞胎的母親。
此外,原本同性戀者在加州就可依法登記為伴侶,建立法律上的雙親權利;而二十二日的判決所創下的另一先例,就是認為未登記的同性戀伴侶也享有同樣權利。
這三起案件分別涉及一名女同性戀者利用友人精子,在家中進行人工授精;一對女同性戀者同時利用匿名捐贈者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懷孕;以及一對女同性戀者其中一人提供卵子,另一人提供子宮懷孕產子。加州最高法院最後做出判決,認為案件中的所有相關女性,都擁有等同於傳統上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雙親關係中的子女監護、探視或負擔家計等權利。
全國女同性戀權利中心資深律師喬斯林說,這是美國州級最高法院首度做出這樣的判決;這些案件能成立及適用,都是源於現行加州家庭法,使得這些同性戀伴侶的小孩,擁有跟其他小孩一樣的權利。
將同性戀伴侶 視同異性戀
代表那名提供子宮、且利用同性伴侶卵子產子的女同性戀者的律師瑞琪蒙說,這組判決顯示,法庭顯然已將同性戀伴侶視同異性戀伴侶,這讓她對於法庭針對同性結婚時,也會採取相同立場感到樂觀。但瑞琪蒙也說,最高法院針對另外兩起案件的判決相當正確,但在她所負責的案子上卻做錯了 - 法官判決,提供卵子的女子,與其提供子宮產子的伴侶,同時都是後來所生下一對雙胞胎女嬰的母親。
加州最高法院法官沃德佳也在不同意見書上質疑說,如果在異性戀者中,提供卵子或是擔任代理孕母者都不能算是母親,為什麼女同性戀者就不能享有這項權利?
至於代表提供卵子讓同性伴侶產子的女同性戀者的律師赫許則說,此一判決在攸關女同性戀者於生理上合作產子的權利上樹立先例。這對女同性戀伴侶是在一九九五年分別提供卵子與子宮,然後產下一對雙胞胎;這對女同性戀伴侶五年後分手,並針對子女監護權展開法律訴訟。
提供卵子、子宮 具母親身分
根據法庭判決,當女同性戀關係中的兩造伴侶決定以這種方式產子時,提供卵子的女性與負責孕育胎兒的女性,同樣具有小孩母親的身分;至於提供精子並以人工授精方式使女方懷孕的男性,在法律上並未自動成為小孩的父親;然而,提供卵子以便讓其伴侶懷孕的女性,則是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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