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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議「You will die」風波

■郭豫珍

有關警方將涉嫌打電話威脅友邦大使「you will die」的少女函送少年法庭,招致外界強烈批評,認為不過是一場惡作劇,何必當真!其實有幾個問題待檢討:

一、權責上,未滿十四歲少年觸犯刑罰法令,雖不受刑事訴追,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仍屬少年保護事件;警察「應」移送少年法院,則為第十八條所明定。至於法院最後如何處置?係法院權責,警察並無不移送的決定權。

二、觀念上,要如何看待「惡作劇」行為?譬如背後抽椅致他人摔成植物人,有認為後者已發生重傷結果,情形不同。但事實上,兩者不同的只是構成要件:傷害罪以發生實害結果為要件,恐嚇罪則只要有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該當構成要件。至於撥錯電話,只是學理上的「打擊錯誤」,並不影響其罪質;本事件是否該當恐嚇行為,恐非警方憑少女之言,就可逕予判定。而且,幸虧撥錯電話,否則,如果受話的是同學,可能將生活在恐怖畏懼之中,對其家庭、身心的侵害,豈可以「幽默」視之?

三、制度上,對於非行少年,究竟是要交司法體系或歸諸社福體系,始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最佳利益」原則?有英美法的司法體系與歐陸法的社福體系兩大發展主軸。至於我國相關法制則司法法制與社福法制各自發展,缺乏有效整合。在兩個體系之間,警察究應扮演何種角色?誠然有待釐清。

而警察受理少年個案,是否將其移送司法體系、交社福機構或通知家長領回管教,對於少年的未來命運,具關鍵地位。類似本案或警察對特定場所進行「偏差少年」的「掃蕩」,無論是否存在司法性格,都習慣移送司法體系。此舉是否會因標籤作用而造成少年心理的負面成長?學者迭有反映。但以目前的法令制度,警察並無選擇的空間。

依法論理,警察就本案的處理並無不合。至於未來制度上是否改弦更張?只有「刑事犯罪少年」才移送法院,其餘非行少年,則賦予警察更積極的「轉向」職能,有權決定讓少年回歸家庭管教或交社福體系保護。這涉及專業分工與事權整合的適當平衡,與警察的可信賴性,透過這個個案,也許是一個變革的契機,值得各界討論。

(作者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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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2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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