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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近失明賠250萬元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警政署保五總隊賴姓和洪姓替代役,因下棋起衝突,賴員左眼被打成幾乎失明,請求損害賠償,高雄地院調查賴原為重度近視,如今矯正後卻變成0.06,判決洪賠償250萬元。

92年9月29日下午,警政署保五總隊第四大隊第四中隊洪姓和賴姓替代役男,在辦公室下棋起口角後,洪又邀請賴至營區吃飯喝酒被拒,在文康室徒手毆打賴左眼,經送醫治療,賴的眼球挫傷、出血,脈胳膜破裂,視力經矯正後僅達0.06,永久無法恢復。

賴員說,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左眼受重創屬第十殘廢等級,要求賠償勞動損失189萬元。而他正值青年,只有一眼視力正常,諸事不便,退伍後找工作也不順遂,要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合議庭法官調查,賴原本視力經矯正後為0.9,如今被打傷,最佳視力只有0.06,認定洪員過失,但賴出言不遜也應負10分之1的責任,認為洪員應賠償250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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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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