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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養家 兄向弟求償遺產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林姓男子在父母栽培下當上老師,卻認為,自己拿錢回家共持家計,是因為父親答應日後分財產時會給他補償的允諾已構成「民法消費寄託契約」,因此,在其父往生後,他要求4個弟弟要代父還錢,面對林某誇張的求償行為,彰化地院承審法官也搖頭,一日以直系親屬相互撫養是義務,駁回林某之訴。
彰化地院審理指出,林某家中務農,他是家中長子,在父母親辛苦栽培下,在民國44年間就當上老師,但林父要求他將所有薪水都拿回家中,共同維持家計。
林某向法官表示,當時父親曾答應他,拿錢幫忙養家,日後在處理財產時會另外補償他,所以,在長達15年的時間內,他無怨無悔的將所有薪水都拿回家,而成家後他也要求妻子幫忙下田工作,一起為這個大家庭打拚,在長達10年的時間內,妻子未向家裡支領任何薪水。
林某指出,父親不識字,所以在他拿錢幫忙養家、置產的過程中,並沒有要求父親立據,一直到民國92年間父親往生,5個兄弟分家產,他認為,父親當初答應要給他補償,他才因此拿錢回家共持家計的行為已構成民法的「民法消費寄託契約」關係,因此,他才要求4個弟弟要代父還錢給他。
林某指出,以目前老師薪資扣除部份生活費後,一個月3萬5000元算之,以15年計算,父親共欠他682萬餘元,而妻子為大家庭工作10年,以最低工資1萬5000餘元計算,總計199萬元,所以,他與妻子的付出加起來,父親總共欠他881萬餘元,這筆錢由包括他在內的5個兄弟平均分擔,4個弟弟每人都要給他176萬餘元。
對於林某的要求,4個弟弟都感到相當無法接受與驚愕,認為他們學歷低,卻都一直陪在父母親身邊幫忙田裡的工作,一起為家裡經濟而努力,家中的財產絕非長兄一個人與父親一起掙得。
還有弟弟不滿的表示,父親都往生了,長兄卻無憑無據說父親欠他錢,這種違背倫理與常情的行為,讓他們根本無法接受。
面對林某誇張的求償行為,彰化地院承審法官也搖頭,法官最後告訴林某,根據民法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本來就互相負有扶養義務,況且,子女將所賺金錢交給父母使用,除別有目的外,依社會常情而論,當是盡孝道,或支付家庭開銷,根本不構成「民法消費寄託契約」,加上林某並無任何具體證據可以證明父親曾答應要「具體」補償他,因此,林某所提之要求並無任何理由,因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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