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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釀一命 最後判無罪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鎮吳姓曳引車司機停放故障的「半拖車」在慢車道,未依規定的距離設置警示標誌,造成李姓男子開車追撞死亡,吳某被苗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不過,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吳姓司機雖違反交通法規,但當時路況與路燈照明良好,李稍加注意就不會撞到,吳的違規與李的死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吳某無罪。

法官調查,34歲吳姓司機在88年10月13日凌晨,利用曳引車頭拖帶半拖車裝載機具時,因車頭故障,將半拖車停放在苗栗縣頭份鎮中華路1處電桿旁的慢車道,隨後將車輛故障標誌豎立在車後約20步,相當於17公尺處,再將車頭駛離現場修理。

20分鐘後,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該路段,因閃避不及,自後追撞半拖車,前半車身插入半拖車的車尾,李某顏面凹陷骨折、腦挫傷與腦出血,經送醫仍不治。

由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且依規定,發生故障的路段,速限超過40公里時,車輛故障標誌應豎立在車後30到100公尺的路面上,發生這起死亡車禍的路段,速限為60公里,吳姓司機違規事實明確。

不過,吳某在庭訊時辯稱,車禍地點有路燈,照明情況良好,李某竟駕車從半拖車正後方追撞,即使他將車輛故障標誌放得再遠,也會發生事故。

法官調查發現,車禍當時是晴天,肇事路段的分隔島中間設有路燈,照明良好,且該道路是雙向4車道的平直路面,沒有障礙物或缺陷,一般駕駛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發現前方有半拖車及吳某擺放的反光三角架,不至於自後衝撞。

法官並從現場煞車痕與鑑定報告研判,該路段的慢車道,日夜都停有不少車輛,李某當時直接行駛於慢車道,車速甚快又未能注意前方狀況,就算吳姓司機不將半拖車停放慢車道,李某仍可能因衝撞其他車輛致死。

法官並引用交通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支持其見解,判決吳姓司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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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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