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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戒護員 二審判有罪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男子鍾明宏、陳漢國服役時逃兵,收押在陸軍八軍團看守所,鍾、陳與其他犯人串連暴動、毆打戒護人員,一審判他們2人無罪,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對鍾、陳改判1年與1年2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84年5月初,鍾明宏、陳漢國均是陸軍在押人犯,收押在八軍團知義看守所。
鍾等人當時覺得副所長對人犯處分不公,犯人曾明同曾遭罰站1小時,心情浮動,鍾、曾等多人私下串連共謀在看守所內暴動。
5月6日晚,鍾等人犯趁值星官廖彬良不及防備之際,曾拿起塑膠椅往地面摔,鍾再趁機舉起塑膠椅攻擊廖彬良的頭、臉部。
陳漢國出面挾持廖員,犯人彭建福、馮國勳分持警棍、板凳毆打廖員,戒護人員高士傑、江昌達見狀衝下押區解圍,不料反遭曾等人攻擊,接著,犯人蔡錦標、羅世傑、陳家賢等人也參與暴動,毆打多名戒護人員,砸毀放封場的電視、錄影機與部分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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