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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上訴╱病死豬案 主嫌判刑輕
〔記者詹士弘╱虎尾報導〕轟動一時的病死豬肉事件,雲林地方法院12日宣判,主嫌吳清進被判1年10個月,與檢察官起訴時求刑8年6個月,易科罰金500萬元有相當落差,檢方決定提出上訴;承辦法官則表示,由於檢方舉證不夠完整,才作此宣判。
判決書指出,被告吳清進於94年1月至2月間,連續駕車前往元長鄉西庄村等地收取養豬戶棄置在外的病死豬,每日約收取10餘頭,去皮取其瘦肉包裝後冰存,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判刑1年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因無從認定被告有販賣病死豬肉的犯行,難認定被告已獲取暴利,且依所查獲的病死豬肉數量,顯示被告尚未大量經營,也不如檢察官所認定期間長,所以檢察官具體求刑有過重之嫌。
針對法院的判決,承辦檢察官指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處5年徒刑,吳清進不僅是累犯,而且惡性重大,法官量刑明顯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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