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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帶塞 3度運毒失敗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一個運毒集團似乎與毒品「犯沖」,3次運海洛因來台,首次成功入境,但放在車上被小偷偷走,第2次把毒品綁在腿上闖關,粉末意外滲漏落網,集團不信邪,再博第3次,誰知檢調已盯上,守在機場「迎接」;集團共自中國輸台1公斤多毒品,全遭滑鐵盧。
雖然連番碰上邪門事,但集團5名成員都被抓後,反而否極泰來、塞翁失馬,法官認定被告都是老毒蟲,運毒回台「自用」,所以全部減刑,判決刑度分為12至15年不等。
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犯為最輕無期徒刑、最重死刑之罪;被告若被認定走私目的是為了販售,就不能減刑,至少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92年7月中旬曾姓男子出資10萬元,由蕭姓男子與劉姓男子前往中國,向毒梟洽購350公克海洛因,把毒品包裝在巧克力盒內冒充巧克力球,再交給「交通」楊姓男子。
楊某偕不知情女友搭機返台,順利入境,交貨給曾某,曾某從中抽取少量付給楊當報酬,其他300多公克毒品放進自己轎車內。
豈知曾某離開座車不到幾分鐘,放在車內的一整盒「巧克力」竟被偷取車內財物的小偷搜括而去。
不知小偷是誰,也不能報警,集團成員氣得快吐血,決定再走私一次,一舉花30萬購入海洛因662公克之多,安排扈姓女子擔任交通,把毒品用保鮮膜環綁在大腿上,蕭某等人還教扈女「如何自然走路,才不會啟人疑竇」;92年7月下旬搭機闖關。
但霉運又來,扈女運毒途中,因毒品緊貼大腿,皮膚發癢,她用手抓癢,導致海洛微量漏出,扈女趕緊用衛生紙把滲出毒品裹藏,但由於行徑怪異,在中正機場被治安單位人贓俱獲,同機陪同的劉某也被捕。
兩次失敗,集團仍不死心,一個月後第3度安排運毒,這回購買120公克毒品,並改回原本的「巧克力運毒法」,仍由楊某攜毒入台。
眾人沒想到,扈女、劉某2人被抓後,餘人皆成為被檢調監控的對象,所以楊某一入境,立即被守株待兔的檢調人員逮捕;等到蕭某從中國悵然而返,檢調收網,最後5名被告全部到案。
被告也陸續被判刑,最近蕭某被最高法院宣判定讞,刑度為15年,為最後一名判刑確定的被告,也使整宗「運毒大烏龍」事件落幕。
攜毒闖關勿以愚勇拚重罪
記者賴仁中╱特稿
連續攜毒闖關,每次貨量高達數百公克,泰半會被認為走私販毒,判定「自用」的情形是罕例,因此運毒被抓,被告切勿以為只要以「自行吸用」為抗辯理由,都會被輕易接受。
私運海洛因自用、或拿來販售的差距是,如果只是自用,法官幾乎都會認為,被告的犯行情節為「情輕法重」,因為自用只危害自己,自然是「情輕」,又走私海洛因,犯的是無期徒刑至死刑的重罪,所以為「法重」。
而當法官認為情輕法重之時,就是被告獲得減刑之時;本案被告沒有一人獲判無期徒刑或以上之罪,就是例證。
相對而言,走私毒品若拿來販賣牟利,則危害範圍擴及他人,同樣是運毒行為,法官卻會認定「嚴重危害社會」,找不到減刑的理由,即使判以最低刑,也是無期徒刑。
目前審判實務上,一次夾帶至少數百公克第一級毒品闖關入境,咸少會被判定為自用,是因為要自用,向毒販購買即可,何需冒被捕後的重刑巨險來走私。
此外,攜毒闖關人士總喜歡挖空心思藏毒,其實夾帶闖關案,10件有7件是靠線報和監控破案,運毒交通再會藏也沒用,緝毒幹探可能早就在機場「請君入甕」。
比如說吞毒闖關,再厲害的海關檢查員、緝毒犬也不可能「破案」,何以治安單位仍時而查獲這類案件?靠的就是線報與監控。
前年4月,3名台灣男子擔任金三角販毒集團交通,各自吞下數十顆「保險套毒球」搭機回台,結果一下機就被捕,所幸法官斟酌被告「僅為了五萬元小利,做出不怕死的愚勇行為,且事後分文未得,尚值憫恕」,統統給予減刑,最後各獲判14、15年不等刑度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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