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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離職 半年內仍算內部人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禿鷹案陰影未除,金管會證期局昨天針對證交法第157-1條修正草案,發出政策說帖,強調「內部人」定義範圍擴大,且公司內部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進場賣買股票。

金管會委員兼發言人林忠正昨天說,內線交易的防制是金管會市場監理的重點工作,這次證交法第157-1條修正,最主要精神在於擴大內部人認定範圍,同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重大消息」之標準與範圍,一舉解除過去曾發生的爭議,有利於法院判定起訴案件之犯罪行為。

我國內線交易在洛桑管理學院(IMD)全球競爭力評比當中,居「後段班」地位,引為市場之恥,證交法第157-1條修正草案規定,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喪失身分後6個月內仍視為公司「內部人」,仍必須接受證交法「內部人」之相關規範。

證期局說,公司董監事、大股東即使離開現職,但對公司財務、業務仍相當熟悉,仍可能透過辭去現職避開「內部人」之法律規範,待恢復自由之身後再進場買賣公司股票,構成內線交易。

另外對於法人擔任公司董監事所指派的自然人代表,也視為公司內部人,這項規定雖已在77年財政部函令中生效,但未納入證交法母法直接規範。

對於公司董監事與經理人,在公司發佈足以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後,舊法規定在消息公開前12小時內不得有買入或賣出行為外,另新增草案再規定消息公開後12小時,也不得進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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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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