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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書記官貪瀆案╱私縱人犯 求刑6年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地檢署執行科書記官張信榮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經手受刑人得易科罰金案件時,竄改指揮書案由、塗改案號、偽造檢察官簽名與戳章等,私自批准受刑人以易科罰金結案,並違規讓具保人領回保證金,桃園地檢署察覺異常,清理門戶,昨天將張依貪瀆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6年。

檢方說,涉案遭起訴的張信榮(33歲)早於85年8月任職板橋地檢署書記官時,就曾因盜用檢察官印章遭查辦,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案經最高法院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確定,未料調任桃園地檢署後,再度涉案,且情節更為嚴重。

檢方起訴指出,張信榮於93年10月間起至今年元月間,在桃園地檢署執行科辦公室內,連續在其所經辦的執行案件上,涉嫌在經手溫永辰、黃教釧等12人的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時,偽簽檢察官姓名、變更指揮書案由、案號以及准予易科罰金等戳章,讓多名受刑人不必坐牢,私自核准易科罰金結案。

此外,張並於承辦受刑人彭尚隆毒品執行案時,明知具保人陳報彭某預備逃匿,卻私自冒名檢察官製作筆錄,核准具保人領回保證金1萬元。

檢方昨天以對主管事務圖利、偽造文書及變造公文書等罪嫌,將張某提起公訴,並以其累犯不知悔改,向法官具體求處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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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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