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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人本基金會借場地中市府違法

〔記者楊政郡、蘇孟娟╱台中報導〕人本基金會去年8月間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借用府前廣場,計畫進行一場支持常態編班的行動劇表演,遭市府拒絕,該基金會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敗訴,法官認為市府廣場是公共用物,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之權利,市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市府拒絕出借的行政處分明顯違法。

市府教育局對此指出,當初是根據市府行政室庶務課會簽意見,認為因是上班時間,且在廣場演出會影響洽公車輛進出,才未同意出借,市府將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人本基金會在去年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將在同年8月9日上午10時30分,於市府廣場舉辦一場行動劇,表達該會支持台中市長常態編班的政策,請市長給予接見;但是市府予以駁回,表示市長當天沒有空,且適逢上班時間,為免影響公務及洽公人員進出,不予核准;該基金會不滿提起訴願,但仍遭駁回,而提起這起行政訴訟。

人本基金會表示,市府之前才准許某電台某節目在市府廣場錄製,為何他們申請就不准,是否有差別待遇;台中市府表示,該電視台活動是在晚間舉行,且不影響民眾洽公進出,又該節目為表達地方民意並有助於市政宣導,與原告情形有別,並非差別待遇。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公共用物之許可使用,當然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但是人民合法提出申請,該政府機關如無正當之理由,不得任意、濫權就拒絕,其裁量權並不是任意自由裁量。

法官指出,人本這場集會遊行是為常態編班的公共政策、公共利益而來,是集會遊行法中所允許,且要求接見市長,顯然是請願行為,向市府申請使用廣場,表達意見時,若被請願機關任意拒絕,將形同對於合法請願之拒絕。市府說因是申請時間為上班時間,恐影響上班及洽公,但法官認為人民要請願當然是選擇請願機關上班時間,其影響屬於難免,如果市長不克前往,也應該有代理人出面;本件行政處分駁回顯然沒有正當理由,其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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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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