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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未在床 二審姦情成立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年輕的徐姓工人買檳榔而結識已婚的李姓檳榔西施,發展地下情,李女常前往徐某家中過夜,李夫去抓姦,但兩人並未在床,一審時判無罪,高等法院昨宣判出現逆轉;合議庭考量兩人同睡一房,共臥一床,徐某坦承自己生理正常,兩人又正值二、三十歲,辯稱沒發生性行為有違人性、社會常情,改判徐某有罪確定。

一審桃園地院考量無法證明兩人有姦淫,判徐某無罪,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徐某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廿八歲的徐某,三年前買檳榔而與李姓檳榔西施日久生情,李女已婚,卻自九十一年九月起,每個月至少一次前往徐某住處過夜。事隔一年,李女丈夫發現姦情,前往徐某住處捉姦,徐某與徐母騙說李女沒來,不巧李女從三樓走下樓,謊言當場拆穿。徐某否認與李女有姦情,辯稱出於好朋友才讓她過夜,李女睡床,他睡地板,未發生性行為,也不知李女已婚。

一審判徐某無罪,但高等法院有不同認定,合議庭指出,兩人若僅屬好友,李女為何不睡一樓客房,非要與徐某同睡一房?且床頭擺有李女兩張照片,兩人各有專用鬧鐘,床上有兩個枕頭、抱枕,一條毯子,屬於李女都是粉紅色,研判兩人共睡一床外,李女也支配房間擺設。

此外,時年廿六歲的徐某坦承,他十八歲就有性經驗,生理正常,當時沒固定女朋友等,高等法院認定兩人有姦情,改判徐某有罪確定。

記者孫友廉╱新聞分析

高等法院認為徐姓男子已經觸犯妨害家庭罪有罪確定,綜合研判雙人枕頭、個人鬧鐘、照片等等間接證據來判定;這和「上流美」許純美與前男友「蓋棉被純聊天」的案子,並不相同。

去年五月間,「上流美」在台北市外雙溪「至善天下」自宅,與前男友同床共眠,被丈夫與警員捉姦在床,兩人雖上半身赤裸,但是檢方考量現場未查到用過的保險套或衛生紙,或共同居住等等間接證據,才處分不起訴。

依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三六二號等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允許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推理認定犯罪事實,故妨害家庭案,就算未捉姦在床仍可依據足夠的間接證據,判處被告有罪。

只是這種論證,近來也面臨著挑戰,對於妨害家庭案件,一些年輕一輩的法官、檢察官,僅以直接證據、刑法第十條性交採「插入說」等來認定,若無直接證據,就判被告無罪;但不少法界人士也批評,這種是「不食人間煙火」的見解,因為,姦情常發生在房門深鎖之內,若如此認定,又如何能捉到正在「嘿咻、嘿咻」的男女?

或許,不同案件經由不同的檢察官、法官有不同的認定而見仁見智,只是司法尚有上訴、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允許更多的人檢視任何案件,來儘量減少出現任何不必要的錯誤,極力避免打官司要看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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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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