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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借名買地 弟偷賣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鄭姓女子以私房錢購地,但她不想讓家人知道,遂以「借名登記」方式,將土地登記已過繼給王姓人家的胞弟名下,但胞弟卻向地政機關謊報土地權狀遺失,再申領新權狀,藉此將其中一筆土地以兩百八十餘萬元售出,姊弟兩人反目並對簿公堂,最後,王某遭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半年確定,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他須賠償鄭女兩百八十餘萬元。

鄭女主張,她在六十年間以私房錢三百餘萬買下兩千坪土地,借名登記在胞弟名下,卅餘年來土地所有權狀都在她手上,而鄭女原本有意將這兩千坪土地捐贈他人,但胞弟卻於九十年及九十一年間,向地政單位謊報所有權狀遺失,再申請新的土地所有權狀,最後將其中一筆土地出售,得款兩百八十餘萬元。

鄭女認為,胞弟對這些土地,並無所有權,卻以謊報權狀遺失等方式,盜賣土地,已損害她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遂自訴胞弟涉背信罪,但因雙方並非「信託」關係,故王某獲判無罪;但鄭女仍不放棄,再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但王某主張,這幾筆土地,均是母親擔心他過繼給王家,無法繼承鄭家財產,而於六十年間出資購買,而母親因擔心他當時年輕揮霍,而由胞姊保管土地所有權狀,並非借名登記。

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土地均由鄭女出資購買並管理,且王某也知情,確為借名登記;而土地所有權狀均由鄭女保管,並未遺失,但王某卻向地政單位謊報遺失,已觸犯偽造文書罪章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遂判他徒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經王某上訴高等法院遭駁回後,刑事部分已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土地確為鄭女購買後,借名登記在胞弟王某名下,而王某將其中一筆土地以兩百八十餘萬出售,即應負起賠償之責,故判決王某應賠償鄭女兩百八十餘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自保之道╱借名登記 先公證少糾紛

記者劉志原╱特稿

借名登記糾紛多,除了鄭姓女子與胞弟的官司之外,一對六旬李姓老夫婦,也因為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的股票遭兒子盜賣而一狀告上法院,親子因此反目,只能在法庭相見,要避免這類糾紛,在借名登記時,即可先至法院公證處或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留下法律文件,以免口說無憑,徒生困擾。

借名登記必須是在「受任人」同意下才生效,常見於父母借用子女名義投資,或親友間互借名義登記不動產,用以節稅或預先為子女置產。

在審判實務上,借名登記,類推適用民法中的委任關係,簡言之,被借名者即是俗稱的「人頭」,在法律上稱作為「受任人」,即是將名字借給對方,若對方以「受任人」投資置產,名義上資產即屬「受任人」所有。

但「受任人」並無權處分委任人登記在其名下的資產,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關於委任關係的規定,若「受任人」有因處理委任人事務而獲得利益,利益歸委任人所有,此外,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委任關係可以任意終止。

借名登記多半是雙方口頭約定,易衍生糾紛,雙方一旦鬧翻,還得經過一番攻防及舉證才可以確認借名契約是否成立,故不論是父子或親友間的借名登記,可事先公證以避免糾紛,也對委任人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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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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