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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中釘…咻!狠準 獲賠300萬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有些事不曉得是冥冥之中注定、或上天刻意作弄,總之它就這樣發生了。
一件極巧合的意外,情形是一名簡姓鐵窗工人在一樓,有事情通知樓頂同事,剛好抬頭往上望,另一位在九樓的吳姓同事,則因故正好彎腰,口袋鋼釘掉出一根,墜下九層樓,不偏不倚的戳入簡某左眼,這下子,簡某左眼受創,吳某則被判刑三個月確定,此外還須付出三百多萬元賠償金。
這起誰也不願見到的事,也牽扯到兩個人的老闆,吳某認為,鐵窗公司彭姓負責人並未在現場設置防止物體飛落的設備,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也有疏失;彭某則二話不說,趕緊和員工簡某和解,才免於上法庭打官司。
事情發生在八十八年間,一群鐵窗工人在台北市為一棟大樓九樓的民宅裝鐵窗,由位在一樓的簡某綁鐵窗,綁好後,再由位在頂樓的人拉起鐵窗,而位在九樓的吳某則負責裝釘,當時,最頂樓的人把繩子放下來,簡某在一樓綁,綁好要叫頂樓的人往上拉的時候,自然而然的抬頭而往上看。
另一名位在九樓的吳某,這時正想和位在下方的某人講話,也自然而然的彎腰往下,原本放在上衣口袋中的鋼釘,不慎掉出一根;也就是說,兩個人一位剛彎下腰時,另一人則適巧抬起頭,落下的鋼釘就這麼結結實實的戳入簡某左眼。
經救治,簡某左眼外傷,造成視網膜剝離併合外傷性白內障,視力剩下只能看到眼前三十公分之物。
高等法院法官認定,當上方的繩子已放下,依工作默契,吳某應能預見一樓的簡某會綑綁鐵窗,不應該不注意到地面動態、以及上衣口袋鋼釘可能掉落情事,但仍疏於注意,所以有過失。
惟法官也認為,簡某是有經驗的鐵窗工人,在一樓還要負責不讓他人靠近工作場所,可見對工作之際可能會有物品飛落有所認識,本身也應該注意避免損害發生。
故原本簡某請求賠償八百多萬元,經法官核算後,裁量吳某賠償三百一十八萬多元為適當;全案經三審定讞。
防範小心眼 意外不上門
記者賴仁中╱新聞分析
如果簡姓鐵窗工晚一秒抬起頭,或吳某早一步彎下腰,又或吳某鋼釘不要擺在上衣口袋,或釘子下墜方向偏一點點…任何一個環節不要那麼巧,「眼睛中釘」的憾事都不會發生。
但前述說法,全是馬後炮,要回首這件意外,應從預防角度來看,如果當初與本案有關的任何一名當事人,事先對於防範意外都能有所警覺,才真正能夠瓦解巧合、化解意外。
本案走上法庭之後,在庭上,讓人看到不少對工地意外防範的討論,例如,被告吳某認為彭姓老闆也有責任,如果他能提供裝東西的工作袋、如果他能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置防止物體飛落的設備等,問題就不致發生,此說有理。
但話說回來,別人有責,不代表自己無責,吳某在九樓高度工作,本該了解隨時可能有東西掉落,所以他把釘子任意放在上衣口袋中,想也不想就彎下腰等,不也說明他的工作態度,並不存在預防東西掉落的警覺性。
同樣的,法官也認同簡某從事鐵窗業多年,早就應該了解隨時可能有東西從樓上掉落下來,但他沒有戴安全帽,及確認環境安全後再抬頭等。因此,本件「眼睛中釘」意外,法官最後裁量時,認為民事部分被告要負百分之六十責任、原告自己負擔四成責任;另彭姓老闆已與簡某和解,簡某才未提告訴,否則彭某上了法庭,也逃不掉要分擔一定程度賠償之責。
可以說,整樁事情非常明白的告誡大眾,人們若有必要出入施工場所範圍,絕對不可大意馬虎,以為短短時間沒關係,若心存此想,無論是所謂巧合事故或意外事件,極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見縫插針地找上門。
這也是為什麼,對於一件需要留心注意的事,人們往往以「…你我都有責任」來提醒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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