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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時論》陳榮隆:嚴審金融合併案
在金融業掀起合併風之際,我認為,金融機構結合案陸續發生後,金融機構家數相對減少,但因此對整體經濟影響力更甚以往,公平會有必要評估其對總體經濟利益、妨害公平競爭等影響的面向,加以嚴格監督。
依照公平會過去審查結合案的經驗,業者可別想偷偷結合而未申報,以往總有同業主動向該會舉發競爭對手行徑,也有原先協商結合的一方,不滿最後未達結合的結果,上演「戀愛談得驚天動地,結果新娘不是我」的局面,導致彼此分合的其中一方提出檢舉案。
雖然目前在金管會及證交所等單位共同監督下,政府較容易掌握國內金融機構資訊,業者若欲暗中修飾資料,也無法過度美化,相較於其他企業,來得易監督其結合案合法性,因此,我覺得業者即使在符合申報邊緣,或對是否申報有疑慮,有意結合的金融機構,還是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以免誤算而未申報。
其實,公平會向來與相關部會合作查核資料,就可能發現其申報資料是否大有問題,過去不少申請結合案的業者,因股價及總資產額相當高,申請資料即使只有一點點百分比的些微誤差,就可能差了上億元,當我們發現此種情況,這種申請案勢必遭退件。
基本上,公平會審查金融機構結合申報案時,通常考量到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之影響、對整體利益及公共利益之影響等兩項主要因素,審查過程往往須顧慮到結合後的市場佔有率、濫用市場地位之可能性,並調查相關市場結構、事業家數、市場參進障礙情況、相關市場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互補性及替代性等,以免結合後過於提高市場集中度。
而且,我建議,業者應考量到結合時點問題,並在預測結合時點上,做出準確評估,先前就有些結合案,始終敲不定兩家的結合時間,錯過結合期限,事後須重新申報,在實際審查時,當公平會對結合案有所疑慮,擔心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受損,通常會給予附加條件或負擔,要求業者負擔起附加條件事項,否則將給予處分。此外,我認為,基於消費者對各家金融機構經營型態及品牌信賴程度不一,在結合案生效後,金融機構更不能要求消費者「概括承受」,應保留消費者重新選擇的權利。
(公平會委員陳榮隆口述,記者丁勻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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