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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前殺人案 停審31年再判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前雇員徐德炎單戀饒女,追求不成,持獵槍闖入饒宅欲同歸於盡,卻誤殺饒女的三妹;法院審理時,徐某一度心神喪失,依法停止審判卅一年,直到高等法院更四審,合議庭發現徐德炎已恢復神智,繼續審判,昨天依殺人罪,適用兩次減刑,判處徐某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八個月;全案仍能上訴。

被告徐德炎瘋狂追求饒女時才廿四歲,歷經卅六年的司法纏訟,如今已是六十歲的老人;基於案發後,徐某就遭羈押六年多,若此次更四審判決宣告確定,徐某也僅需服刑三年多,就可出獄。

五十七年間,徐德炎是台北市地政處雇員,認識並追求同在台北市府任職,苗栗縣同鄉的饒女,饒女不堪其擾,辭職返苗栗,但徐某也不時返回苗栗糾纏,更寄信恐嚇饒女,若不交往,將殺害全家等等。

饒女不堪其擾提出告訴,徐德炎於五十八年間,遭新竹地院判處罰金兩百元,可易服勞役確定;但六十一年間,徐某得知饒女將與王姓男子結婚,阻撓不成,決定殺害饒女全家。

同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二時許,徐德炎攜帶獵槍、卅六顆霰彈、斧頭、農藥等侵入饒家,直闖二樓饒女房間,不料,當晚適逢三妹改睡饒女的房間,遭徐某誤殺,饒家父母與饒女聽聞槍聲,趕來查看,與徐某纏鬥,饒母也遭徐某持斧頭砍傷頭部,饒女則遭刺中一刀,幸鄰人趕來搭救,才合力制伏徐某。

一審新竹地院判處徐德炎死刑,高等法院二審與更一審也判死刑,到更二審審理時,發現徐某已心神喪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停止審判,六十七年間,看守所回報徐某有吃大便、夜間不睡覺等異常情形,法院裁准徐某交保。

全案自此停擺了廿四年;高等法院更二審於九十一年三月廿七日宣判,誤以為此殺人案已超過刑法八十條規定的追訴時效廿年,判准免訴;高等法院更三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宣判,也認為已超過追訴時效,判准免訴。

但最高法院仍撤銷發回,由高等法院審判長陳祐治、陪席法官黃聰明與受命法官王炳梁組成的更四審合議庭,依大法官第一百三十八號解釋,認定案件一經提起公訴,就無不行使追訴權而有消滅的情形。

其次,合議庭發現徐德炎已能自理個人日常生活,例如擔任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遭開罰單也親自簽名,更在證券公司開設戶頭投資股市頻繁,獨自赴療養院診治,親赴派出所領取判決書等等,認定徐某已恢復神智,依法繼續審判。

高等法院更四審昨天宣判,顧及被告徐德炎於六十二年間,接受台大醫院鑑定確有精神耗弱情形,才改判無期徒刑,又適用七十七年、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才判徐某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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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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