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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 必須付費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原預期可儘速成立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昨日經銀行公會理事會的討論,因為考量到銀行公會的章程內,原本並無此一業務,因此將在8月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後,「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才可正式成立,此外,未來申請爭議案件評議,將依評議結果歸責的一方付費。
銀行公會昨日召開理事會,討論籌設「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的組織及作業細則,經過理事會議討論後,對於原先的提案,並沒有太多的意見,但由於目前銀行公會的業務中,沒有接受民眾申請調解與銀行間的消費爭議,因此,必須在今年8、9月間的例行會員大會中,提案修改章程後才可實施。
也有銀行提案,為避免一些不注意消費者權益的銀行,不斷產生消費糾紛,卻要銀行公會全體會員銀行,負擔龐大的成本,所以要求未來申請評議委員的調處,必須自行負擔費用,也就是如果評議的結果,認定是銀行(或民眾)方面的責任,就由銀行(或民眾)負擔費用。銀行公會指出,未來的收費標準,在於維持評議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原則上是專款專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相關的收費方式仍需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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