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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照相 不可偷拍採證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飆車歪風,草案增訂「反飆車條款」,明定汽車駕駛人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現行車輛裝置感應測速器的違法規定,也修正放寬採「不罰原則」;原本汽車駕駛人裝用感應測速器可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初審決定取消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的處罰規定。

此外,為遏止照相取締演變成「偷拍歪風」,修正規定除相關特殊情況外,照相取締等科學儀器採證應以「固定式」方式設置,且不管是以固定或非固定儀器取締違規,依一般道路及高速、快速道路之區隔,應分別於儀器設置點前一百及三百公尺設立告示標誌。

至於時下流行的「電動滑板車」、「電動休閒車」,草案增訂其禁止上路條款,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休閒車等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若行駛於道路上,將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將「車頭燈」納入車輛的電系系統,若在允許範圍內擅自變更車頭燈等電系系統,將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若一年內違反二次規定,吊扣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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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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