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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菸害防制 規範趨嚴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大幅修改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從嚴規範禁菸場所、菸品廣告及銷售,相關罰鍰金額也將大幅提高;其中高中以下學校、大眾運輸工具、捷運車站均全面禁菸,大專院校、營業場所等得設吸菸室,室內吸菸室應與禁菸場所完全區隔且具獨立空調,未設吸菸室者須全面禁菸。

此外,對於愈來愈嚴重的青少年吸菸問題,草案也增列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而吸菸者,除應強迫接受戒菸教育,並應令父母或監護人到場,以期善盡親權及監護義務。

另罰則也增列政府得公告所有被處分人名單及違法情形,營業場所負責人若縱容在禁菸場所的吸菸行為,負責人也將被處兩千元至一萬元罰鍰。

草案除禁止採開放式貨架或散裝方式販售菸品、規定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也在廣播、電視、報紙等原已禁止刊登菸品廣告的媒體,再增列雜誌、電腦網路及電子訊號,也不得以採訪報導宣傳或以折扣、贈品方式促銷,或以淡菸、低焦油等易讓人誤認為吸菸無害或危害輕微的字眼,全面從嚴規範菸品廣告。

在吸菸場所的限制方面,全面禁菸場所增列高中以下學校、兒童及少福機構及其他以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的場所,並將所有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及捷運系統之車站,也都列為全面禁菸場所,還規定要在各全面禁菸場所的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另得設置吸菸室處所,增列大專院校、體育場、室外游泳池或其他類似供室外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視聽歌唱業、資訊休閒業及「多人共同之室內工作場所」;除吸菸室外不得吸菸,且吸菸室面積不得大於各該場所室內、室外面積的二分之一,且室內吸菸室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為加強保護少年、兒童及孕婦,草案也增訂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且任何人均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室(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制止。

罰則增列政府得公告所有被處分人名單及違法情形,罰鍰方面也大幅提高,依違法情形分別提高數萬至數十萬元罰鍰。

其中,違法促銷、廣告菸品,罰鍰從十萬至三十萬元,大幅提高為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且得按次連續處罰;違法刊載的媒體,罰鍰也從五萬至十五萬元,提高為二十萬至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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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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