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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殺警奪槍案 特別報導〉

法部擬修法 最輕判無期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汐止殺警奪槍案的嫌犯王柏忠、王柏英兄弟若確為兇手,即觸犯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可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民事部分,傷亡員警的家屬,也可向王氏兄弟要求賠償。

目前法務部正在研擬修法,針對歹徒故意殺害警察,或公然挑戰公權力行為的刑責,至少從無期徒刑起跳,讓殺害警察的歹徒須面臨無期徒刑或死刑。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八十三年淡水殺警奪槍案宣判,即認為兇嫌李克良公然挑戰公權力,惡性重大,有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遂依殺人罪判處李克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目前被告已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淡水殺警案發生於八十三年八月,淡水分局刑警邱大耿追捕毒嫌李克良時不慎滑倒,遭李克良奪走配槍,並朝邱員頭部開一槍,致使邱員殉職。

我國刑法目前並未針對殺警奪槍行為訂定特別刑責,故昨天落網的王柏忠、王柏英兩嫌,均與淡水殺警案一樣,將依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追訴,若王氏兄弟確認為兇手,因其手段兇殘,極可能處以極刑。

至於民事責任部分,殉職員警洪重男的家屬,可以向兇手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至於受傷的員警張大皞也有權向兇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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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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