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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 不須先付訂
記者林美芬╱專題報導
消費者向建商買房子,如果已經簽約臨時要求退戶不想買,這時得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才可以解約?高雄市消保官顏福瑞表示,依據「消保法」的精神,業者在未與消費者簽約之前,不應該向消費者要求先付訂金,而且也不能要求消費者下訂,才能將合約書帶走審閱,但是如果雙方條件談妥已經簽約,而且消費者也已事先審閱合約的內容無誤,此時付訂則視為契約成立,若消費者一方想退戶違約,需沒收這部分的訂金。
不過,顏福瑞提醒購屋消費者,1戶房屋的總價動輒好幾百萬元,簽約時不要太衝動,免得事後後悔不想買,還要損失訂金。
高雄市代銷經紀公會理事長陳世雷則表示,一般來說客戶在簽約時所繳納的金額,目前多半在房價總金額的1成左右,由於這段時間個案在銷售上,有廣告媒體及人事管銷的成本支出,即使建商接受客戶的退戶,依法可以沒收訂金。而且預售客戶當初若還有變更設計的要求,建商可以要求客戶給予「回復金」,改為原來圖面上的設計或建材配備。
簽約後退戶 簽約款不保
記者王惠珍╱專題報導
從父母不喜歡、神明不允許,到遭朋友倒會手頭緊等等,客戶要求退戶的理由可說是琳琅滿目。建築業者表示,如果在小訂和補足的階段,業者都會接受客戶退戶,頂多扣除客戶當初所繳金額3%的刷卡手續費而已;若是到簽約完成之後,客戶還要求退戶的話,則各個建商處理的態度就有所不同。
高雄市代銷經紀公會理事長陳世雷表示,如果客戶在簽約之後還要求退戶,而且並非歸責於建商的因素,建商依法可沒收這部分的款項。但由於這幾年景氣走暖,房子不怕賣不出去,如果硬是不退,搞不好到交屋階段反而麻煩,基於與客戶「交朋友」的態度,如果客戶非退不可,部分建商也願意退款給客戶。
福懋建設總經理涂耀斌表示,有時候客戶現在不買要求退戶,並不表示永遠失去這個客戶,先前即出現購屋客戶簽約後又要求退戶的狀況,結果這個客戶後續還是改買該公司另一個案。
聯策廣告副總經理林聰麟指出,預售個案由於中間還有興建工期的時間因素,客戶「變心」的機會比較高,加上還有變更設計的問題,通常建商比較不願意讓客戶無條件退戶﹔至於成屋個案,因個案已經完成,加上簽約和後續的銀行對保時間又拉近的話,客戶即使想「變心」也沒時間了。
通常刷卡的客戶比較會出現「三心二意」的情況,為避免客戶退退補補,造成現場銷售作業的困擾,部分個案改要求客戶開支票付款,同時也可藉此檢視客戶的信用條件。
北京建設協理陳靜儀則表示,除了客戶「變心」要求退戶之外,還會出現一小部分的客戶失聯、已經找不到人的狀況,尤其是在大樓的預售案,有些客戶建商通知繳工程款了,居然發現客戶所留的手機已經停話不通,聯絡不到人,這時反而是建商傷腦筋,必須寄發3次存證信函,完成催告通知繳款的法律程序,才可以將這筆「無主」的款項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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