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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刑期剩一年…才假釋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天重申,重大危害治安的假釋案件將以「不假釋」為原則,今年以來,針對重大刑案受刑人的假釋規定,實務作法已朝向坐牢至殘刑只剩一年以內,才考慮給予假釋。
法務部指出,無期徒刑受刑人欲獲得假釋的規定「更嚴格」,依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須服刑滿十五年才有資格申請假釋,對於這類重大刑案被告審核將更為嚴謹,有資格假釋者將「微乎其微」。法務部表示,最近執行從實審核假釋案件,無論是第一階段各監獄初審,及第二階段法務部的複審,皆較以往謹慎。
法務部指出,初審核准率從八十六年八成三,下降到五成九,複審核准率也由八十六年的七成左右,下降到九十三年的六成二,降幅都很大,就初審、複審二階段相乘後的總核准率來看,自八十六年的五成八,下降到九十三年的三成六,也就是受刑人申請假釋到被核准不到四成的機會,七年間約減少二成。
觀察近幾年假釋出獄受刑人數,由八十六年一萬四千零六十九人,占出獄人數四成八,逐年減少到九十三年的七千八百二十人,占出獄人數的二成五左右,顯示欲獲准假釋確實較往年不易。就法務部對各類型監獄的複審核准率觀察,綠島監獄為三成三、澎湖重刑毒品監獄二成,花蓮重刑監獄三成八均不到五成。初犯、普通犯、外役監、女監較高,介於七成至九成一,顯示對於假釋案件的審核,確因犯行而異,尤其對重大刑案、前科累累、販毒或難以矯治的受刑人,法務部已採取更嚴謹的標準。
法務部強調,假釋採從嚴審核制度後,明顯增加受刑人在監時間,以十年刑期為例,八十六年只需服刑約四年四個月,九十三年則需服刑六年六個月,而今年來的實際作法,已將重大刑案被告的假釋規定,改為坐牢到只剩下一年殘刑以內,才有機會獲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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