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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提案修刑訴法 再起訴限一次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黃維助、劉志原╱台北報導〕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所提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修正草案」昨天經程序委員會排入週五院會報告事項,這項針對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限制其獲新事證的再起訴次數只能一次的議案,遭綠營批評是高度爭議性司法提案,有為個案立法之嫌,一旦草案修正通過,將對許多訴訟纏身立委產生一定的政治效應。
針對國民黨團修法提議,民進黨立委江昭儀表示,此案實際上是由有案在身的立委何智輝所提,簡直是赤裸裸的以個案立法,此案若交付委員會審查,他一定杯葛到底。
親民黨團總召陳志彬表示,黨團事先並不知有此提案,是否支持還要由黨團討論,目前尚無既定立場;但他個人認為此案並不妥當。
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表示,他相信此案必有文章,黨團將先行研究,若發現此案確實有其嚴重性,將在週五院會做出應有的處理。
台聯黨團總召羅志明表示,從此案修正的內容來看,似乎是針對個案而來,且以常識判斷,修正的條文明顯與法理不合,他不了解國民黨團為何要提此案。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只要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都可以再行起訴,沒有次數限制,但國民黨團卻針對檢察官可依新獲證據或新事實再起訴之權提案增訂「以一次為限,並溯及既往」的但書限制規定。換言之,過去歷經二次以上重新偵查的案件,未來檢方都不得再行起訴。
司法院對此表示,目前並未接獲相關修法訊息,在沒有詳細資料的情況下,不便回應。
該案提案人由國民黨團書記長陳杰、國民黨立委何智輝署名;提案案由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針對同一案件不限次數再行起訴,造成曾受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民眾長久恐懼,經常擔心被刻意「舊案重提」,為避免民眾被檢察官屢屢以同一案件起訴威脅,戕害人權,又兼顧檢察官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的權力,才提出上述修正。
提案說明強調,現行的再起訴制度,如果不加以限制次數,不僅檢察官的信用、能力遭受質疑,也容易受到有心人士利用、操控,以國家公權力遂行政治鬥爭之實,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對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以一次為限」,並為貫徹程序正義及公平性,加上「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使過去歷經二次以上重新偵查的案件,得以從速結案。
面對外界質疑,何智輝澄清,這項提案絕無所謂的量身修法考量,而且他自己的案件已經在起訴,與他個人利害無關,過去他身受其害,同一案件曾歷經四位檢察官。他強調,舊案不斷重審,對人權傷害極大,也影響法律的安定性,更容易成為政治惡鬥、政治迫害工具,他請批評者先看清楚提案內容。
影響司法正義落實 朝野立委都說不宜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針對國民黨團提案修正刑訴法一事,具有法學背景的朝野立委昨天都認為不宜,指將影響司法正義的落實。
曾經擔任過檢察官的民進黨立委彭紹瑾認為,刑事案件的偵查,新事證隨時都會出現,怎麼能限制偵查的次數?依據經驗,許多刑事案件的新事證往往不在第一時間出現,若限制次數,一旦真的新事證出現,檢察官是不是就不能調查?這完全說不過去。
彭紹瑾強調,司法機關偵辦或審理案件,發現真實才是最重要的目的,法院審理案件,也經常以發回更審的方式重新調查事證,目的就是找出真實,檢方若因次數的限制,因此無法發現真實,並不符合司法正義的實現。
曾經擔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出,修正的條文完全不符合立法原理,有關「溯及既往」的文字,他完全看不懂,對於立法院出現如此不符立法原理的提案,他深感可悲。
吳秉叡表示,法律怎麼能夠以次數限制尚未出現之證據的證據能力,偵查次數的多寡與調查事證的完整與否,並不能畫上等號,許多新的事實或證據,無法在偵查過程中出現,法律應該幫助真實的發現,而不是阻撓。
具有律師身分的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表示,該法的用意應是避免司法濫權或政治介入的空間,不過,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的發現,重點在「新」,只要符合新的事實或新證據的法律要件,不應限制檢察官偵查的權限。
他指出,發現真實,不應有次數上的限制,就算檢方起訴,距離判決確定,仍有一段距離,若要避免司法濫權或政治力介入,應以監督的方式為之,這樣的修法內容似乎還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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