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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丙坤該當何罪

■高金郎

江丙坤如果沒有明告其所犯何罪,必將引起其他人競相賣國,所以本黨挺身控告江君觸犯刑法第一一三條等五項大罪。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也明白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尤其該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動。

此次江丙坤與中國領導人共擬協議,所犯罪行比之於五十年白色恐怖被國民黨槍斃掉的通匪或資匪案不知道嚴重幾百倍,更不用說還要加上「國安法」第二條、「人團法」第二條和集遊法等的刑責了。

不論江丙坤明知故犯所為何來,但是犯法就是犯法,如果輕輕放過,又如何嚇阻繼之而起的賣國歪風呢?(作者為建國黨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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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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