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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告壹週刊 獲判賠300萬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壹週刊九十年間報導指稱藝人徐熙娣(小S)、柳翰雅(阿雅)、范曉萱與撞球選手陳純甄參加性愛派對、嗑藥,小S等人認為報導不實而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壹週刊以侵害他人名譽權及隱私權方式,報導與事實不符之內容,遂判決壹週刊應賠償小S三百萬,並將判決主文刊登在自由時報等五報紙影劇版半版。

當時被報導的四人,事後各別向法院訴請壹週刊賠償五百萬元,阿雅已獲判賠兩百六十萬、陳純甄獲判賠兩百萬,范曉萱部分法官仍審理中,而昨天小S獲判賠三百萬,是目前金額最高者,此外,壹週刊也因不實報導藝人蕭亞軒在加拿大求學時吸毒,而於去年遭判賠一百萬元,壹週刊目前已遭判賠八百六十萬。

判決書指出,九十年八月間,壹週刊報導以望遠攝錄的方式,刊登照片,撰文報導陳純甄、范曉萱、阿雅、小S等人在私人寓所內舉行搖頭性愛派對。承審法官認為,以望遠鏡窺視他人室內活動,不論有無不法侵入場所,均為法律所禁止,而壹週刊記者由一般人所無法輕易進入的工地拍攝小S等人私人聚會,已侵犯小S等人的個人隱私空間,屬侵犯隱私權中的侵害隱密。

判決書也指出,新聞價值的判斷,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而非以大眾好奇心為標準,但壹週刊侵害小S等人隱私權時,並非與公共利益有關。

關於名譽權部分,法官認為,壹週刊報導指稱小S等人嗑藥,卻無法說明曾經如何的合理查證,難認報導內容與事實相符,故判決壹週刊與撰文記者、編輯等人應連帶賠償小S隱私權損失兩百萬元、名譽權損失一百萬元,並在自由時報、大成報、民生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媒體影劇版刊登判決主文,以回復原告名譽。


〔記者趙靜瑜、葉文正╱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壹週刊」須賠償小S三百萬,「壹週刊」法務部主管邱璽臣表示不服外,也將繼續上訴。

小S昨開心地說含冤得雪,並在主持的「娛樂百分百」節目中,討論要怎麼花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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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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