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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B肝報考 違法

〔記者洪素卿、林相美、劉力仁╱台北報導〕民航局甄選消防人員,將B肝帶原列為報考時體檢不合格的項目,台北市衛生局表示,此舉已違反新修正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有關傳染病患者就業權保障的規定,衛生局將發文要求民航局限期十五天內改善,若逾期未取消這項不合理規定,則民航局將成為全台第一個因違反傳染病患就業保障而遭處罰的公家單位,最高可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對此,交通部高層表示,一切依法行政;民航局長張國政昨晚則簡短表示,他沒有看到六月份疾管局發送的公文,也不知道民航局這次招考民航消防技工的體檢規定已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接到台北市衛生局罰單再研究如何處理。

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於今年四月十六日決議,「B型肝炎之帶原者並不影響工作,……經檢驗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不應影響其工作權」。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十二條規定,「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逾期未改 將開罰

台北市衛生局第一科技正林碧芬昨日指出,民航局已經違反上述規定,衛生局依據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將先發函要求民航局十五天內改善,取消招考簡章中關於B肝帶原不得報考的規定。若逾期未改善,衛生局就依法開罰。

一路推動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的衛生署主任秘書施文儀表示,今年一月二十日正式公佈施行的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其中保障傳染病患就學、就業權的第十二條,以及對於病患隱私權保障的條文,都是對於病患「人權保障」的重要突破。

他肯定地表示,這項條文沒有模糊地帶,民航局這次限制B肝帶原者報考資格,確實已經違反該項法律規定。對於台北市衛生局能夠查辦,他十分肯定。

施文儀說,「不管是私人公司或是公家機關都一樣,一旦違反規定,都可以照章處罰」,希望這次的處置,可以讓國人更了解傳染病防治法保障就業權的相關規定。

歧視條款 可投訴

由於傳染病防治法明定相關罰鍰、停業等處分,除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他都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因此,針對違反第十二條就業權保障情事者,目前衛生署只能轉知地方主管機關,由地方機關調查是否處罰。未來民眾如果遭遇類似不平等條款,也可以向縣市衛生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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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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