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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定讞 李敖須賠張俊宏300萬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最高法院認定,作家李敖於八十九年間在環球電視台「李敖挑戰」節目,公開環球電視台董事長、立法委員張俊宏的地址與電話,鼓勵觀眾打電話譴責,昨天將兩人上訴均駁回,維持二審認定李敖已嚴重侵犯張俊宏隱私權等,判准賠償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本案就此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李敖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日與四月五日,在節目中公布張俊宏的住家電話、行動電話號碼,四月四日則公布住家地址,已威脅了張俊宏居家安全,導致電話也無法使用,侵害了隱私權、自由權。

判決指出,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李敖主持的環球電視台「李敖挑戰」節目中,指稱立委張俊宏與連方瑀談話後,意圖消滅該電視台,又指稱張俊宏惡意離棄前妻許榮淑。

判決指出,被告李敖還公開張俊宏的住家地址、私人電話與行動電話等資料,鼓勵觀眾直接打電話譴責張俊宏;張俊宏認為李敖已侵犯他的名譽、隱私,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一千萬元名譽損害賠償,並須在四家平面媒體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承審法院僅認定李敖公布張俊宏所有的電話、地址,確已侵害隱私,其餘指控部分,有一些屬於李敖的個人評論,且張俊宏屬於公眾人物,行為應有接受公評的空間,至於以人身攻擊字眼攻擊張俊宏,是觀眾板橋王小姐的「叩應」內容,並非被告李敖所說。

法院基於張俊宏是資深立法委員,李敖為高知名度的作家、節目主持人,對觀眾、讀者頗具影響力,又「李敖挑戰」收視率在環球電視台中算是頗佳的節目等等,判決李敖須賠償張俊宏三百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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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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