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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規範通過壽險資金 禁止惡意購併
〔記者黃美惠、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昨日通過壽險業提報之資金運用自律規範,保險業利用保險資金從事惡意購併將被禁止。壽險公會昨日強調,保險業投資有價證券以增加收益為目的,如果擔任董事,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總席次的4分之1,最高以2席為限,且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經理人。
至於包括中國人壽入主開發金控、富邦人壽入主台灣大哥大等保險業已發生之購併行為,金管會指出,均未違反這項自律規範。
自中國人壽投資開發金控,並支持中信集團取得經營權後,外界高度憂慮保險業運用龐大資金進行購併,金管會更一度傾向保險業只能支持被投資者的公司派,此舉引發保險業者反彈,最後由壽險公會提出自律規範。
壽險公會昨天上午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保險法第146之1條第1項第3款,亦即保險業運用保險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通過自律規範,未來保險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僅限於瞭解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提供意見,不能取得經營權。
壽險公會通過的自律規範中,明列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委託書徵求人,或與他人共同對外徵求委託書;保險業不得持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10%以上股份,與從屬公司合計則持有不得超過15%。
此外,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合計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總席次的4分之1,最高以2席為限,且其持股在會計帳上必需列為長期投資,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也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經理人。
據了解,在金管會堅持下,自律規範中也加上保險業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時,且與其控制或從屬公司,共同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者,該保險業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60%。
自律規範中也提及,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不得與被投資公司簽訂經營契約,或以其他方式擁有被投資公司經營權,行使投票權時不得損及保戶最大利益。
該自律規範對違反者訂有20~60萬元的罰款規定,金額雖不多,但業者強調,公司即使被罰1塊錢,也是破壞信譽的事,因此公會通過後,都會確實遵守,讓罰則「備而不用」。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強調,如果有業者違反自律公約,公會必須自行裁罰,並必須向金管會申報,金管會將針對違法保險業者之業務申請案不予審查,若有疑慮金管會也可做進一步處理。
金管會也指出,目前尚無任何保險業者違反自律公約,其中僅中國人壽參與購併開發金控股權後,派遣基捷公司代表人王銘陽(中壽總經理)任開發金控常務董事,但因基捷並非中壽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因此條件不符。但中壽所取得開發金控另一席監察人郭瑜玲,則必須依規定向金管會重新申請。
留下但書 難防小人
記者陳中興╱特稿
金管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保險業自行提報之禁止惡意購併自律公約,望期以業界自律來達成市場規範效果;但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自律公約或許可在短期內阻擋保險業利用保險資金進行惡意購併,但只要法律未明令禁止,就永遠有灰色地帶。
保險法第146-1條主要規範保險業運用「保險資金」從事相關投資,「保險資金」大部份是保戶大眾所繳的保費,少數是自有資金,目前全國保險資金高達4.3兆,如果沒明白規範,保險公司猶如金融「酷斯拉」,只要誰被看上,難保不成囊中物,將衍生市場不公平競爭,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對於收取自大眾的保險資金均有嚴格規範,要搞購併,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對於保險業動用保險資金進行惡意購併,牽涉公司法、證交法、保險法之競合問題,既然保險業此類行為對公平競爭、對保戶權益產生極大威脅,主管機關即應召集跨部會會議,針對功能性需求合併1次修法,透過明令禁止賦予主管機關絕對之權力,才能永絕後患。
昨天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之自律規範,理應只是因應修法前空窗期的暫時性手段,不過,金管會不僅未明確宣示修法計畫,甚至還允許在自律公約當中,保留一條最大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企業為了擴張版圖不擇手段鑽法律漏洞也不足為奇,一紙自律公約,長遠來看只能防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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