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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毒販 最高法院支持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警方辦案未顧及程序正義,所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在法庭上日受挑戰,且逐漸走向「不採」的判決趨勢;不過最近法院的一件判決受到矚目,二審法官認定警方「誘捕毒販」作法有瑕疵,但衡酌之後,認為誘捕辦案也具有「不得已的必要性」,故仍判兩名毒販有罪,這項見解最近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依此定罪。

兩名販毒被告林世南、黃任賢,分別被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及四年定讞,近將發監執行。

二審法官對於警方「誘捕毒販」一事,認為此辦案方式確實隱含「國家誘引犯罪成分,手段並非潔白無瑕」,但法官也認為,販毒這類犯行具有高度隱密性,應可允許警方在符合比例原則下,以「誘捕辦案」偵查相關毒品犯罪案件,此外,警方人員基於犯罪偵防目的,才採取誘捕辦案,並不是蓄意誘捕「獵物」,警方取得事證,仍具有證據能力。

這起案件發生在八十九年間,台北市內湖警分局持搜索票,前往轄內陳姓男子住處,查獲陳某持有安非他命三包及吸食器,陳被捕後,表示願意配合警方辦案追出上游,遂當場打電話給林世南,表示要買安非他命。林某表示自己沒有安非他命可賣,但他另外連繫友人黃任賢提供販賣,林某與身上帶著毒品的黃某,搭車前往陳某住處準備交易,一到即被員警逮捕,並在黃某皮包內起出五包安毒。

本案審理時,兩名被告互相推諉,否認販毒,但均指警方故意製造毒品交易機會誘使二人犯罪,依此抗辯警方非法誘捕取得的事證無證據能力。


尺度的拿捏 成案的關鍵

記者賴仁中╱特稿

執法人員以誘捕、釣魚等誘引手法查捕犯罪,審判法官有句話說得好:「不能毫無憑據地誘捕獵物。」這正是辦案尺度關鍵,一旦超越,可能弄巧成拙。

執法人員最常見的誘捕辦案,就是上網抓援交,也不知為什麼,近幾年警方把抓援交績效分數一再調高,以致抓援交形成一股熱。熱歸熱,這中間的「技術操作」仍有學問,謹守尺度的警方人員上網巡弋,會針對「具有相當廣告暗示性」的對象,如「想玩嗎?」、「只要╳╳(數字)包養,愛怎樣都可以!」等有其釋放援交訊息的成分,這時候警方化身客人或援交女,將對方釣出逮捕,通常法官會採認。

「亂槍打鳥」就很要不得,例如明明只是男女網友在網上胡聊,警方也來參一腳,主動以暗示性字眼去試探,發覺「被騙者」,上門就抓起來,這種辦案手法,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會有問題。

曾有警方主動在網上放出暗示訊息,結果釣魚釣到抓援交的同行,這名警察極力爭辯,換來的仍然是對方「依法辦理」;落得被送辦下場的「援交警察」,可說是活該。

法官認為,抓毒販有不得已的必要,故可採誘捕方式,但話說回來,假使警方隨便對不特定對象釋放「想買毒」訊息,依此誘到毒販上門,此與「不得已的必要」有相當距離,相關證據一旦呈堂,恐怕難被法官採認。

還有警方為肅槍績效,抓到小案後,以「放人」為餌,要對方交出制式槍彈,被抓者只好花錢「買槍」,還安排人來扛罪,這可說是另類釣魚辦案手法,但最後警察淪為被告,被抓起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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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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