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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坦承 影響考生權益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民航局航醫中心昨天表示,消防人員考試會制訂「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不得報考,主要係考量機場消防人員工作性質獨特,譬如必須長期集體住宿、共同生活,應該特別防範疾病交互感染,因此決定將B型肝炎帶原者納入體檢不合格標準之中,並沒有歧視意味。

不過昨天獲悉有報考者不滿此一規定向媒體投訴後,航醫中心及民航局承辦試務相關單位立即研商,雙方認同此一規定的確影響考生權益甚鉅,決定將此案提送試務委員會討論,但民航局官員表示,今年簡章已經售出,報名也已經截止,實在難以更改,下一次考試應該可以考慮放寬。

民航局官員表示,民航局舉辦的各類考試,體檢標準皆由航醫中心制訂,這次消防人員考試,由於民航局是第一次舉辦,過去毫無經驗,因此簡章制訂前還特別和航醫中心開會研商,會中航醫中心認為應該參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相關規定,從嚴審核消防人員體檢資格,畢竟航空工作有別於一般民間企業機構。

當時,試務承辦單位一度質疑,國內B肝帶原者太多,且民航消防人員在地面上工作,考試過程中也已經加入嚴格體能測驗,有必要制訂如此嚴格體檢標準嗎?但航醫中心人員還是堅持維持此一要求,而且不只B肝帶原,患有心臟病、糖尿病、貧血等疾病都列入體檢不合格標準,民航局官員坦承,這份體檢標準要求相當嚴格,也有檢討空間。


工作權被剝奪 可訴願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前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理事長劉緒倫律師指出,B肝並非開放性傳染病,民眾若因B肝而不得參加公家或私人考試,不僅違反我國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中工作權的保障,而且不符合社會環境趨於開放的潮流,倘若民眾在公家機關遭遇這種狀況,可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方式救濟,或者可請求大法官就人權保障解釋。

劉緒倫說,要是患有開放性肺結核、SARS等開放性傳染病,基於不危害其他人生命財產原則,當然可以設立排除這些患者的規範,但若非傳染病,甚至經過治療而疾病在可控制範圍以內,公立或私人機關皆不應設立影響個人工作權的門檻或條款,否則就算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個人工作權。

劉緒倫說,過去曾有身障者不得任職公家機關的規定,目前身障者卻成為保障名額,國外對於AIDS患者,同樣有相關的保障工作規定,對於B肝帶原者工作權也應朝著開放方向,尤其國人B肝帶原者這麼多,其中有近半數不知自己為B肝帶原者,如此剝奪工作權相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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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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