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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門檻 另類就業障礙

記者洪素卿╱特稿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有了這些保障,國人在憲法之前原則上應該擁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但卻有不少民眾因為背負疾病的十字架,成為公司行號「以體檢技術犯規」的犧牲品,求一職而不可得。

以人數高達三百萬的B型肝炎帶原者為例,幾年前一家外商銀行徵才,有位原被錄取的年輕女性經公司安排體檢,檢出B肝帶原後,遭公司取消錄用。

女孩的母親哭著向肝病基金會求助,肝基會因此發函該銀行,說明B肝不會經由共食、共飲傳染,沒有理由拒絕帶原者就業。

今年初,一家空廚公司在徵才廣告中,明列拒絕A、B、C三型肝炎帶原者前往應徵,再度引起帶原者反彈。

當時肝病防治基金會無奈的說,除非是色情行業,會有體液交換,否則沒有任何行業有理由限制肝炎帶原者求職。

經過這些專業人員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為肝炎患者喉舌,換來的卻是連政府部門徵才也拒絕B肝患者;非但一般人視B肝帶原者如洪水猛獸,居然連公部門都將B型肝炎帶原列為不合格標準,怎不令人感到無奈。

憲法苦心保障的工作權,就在非專業主事者訂定體檢標準的草率行事下,破壞無遺,專家們小心呵護每一個病人的工作平等權,政府卻成為帶頭的歧視者。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權利的限制必須是為了公共安全考量,或至少也是權衡利益得失後不可避免的犧牲,換句話說,限制不但要合理,也要合乎「比例」。

以目前國內現有的求職者體檢標準來看,有些體格要求很容易了解,也無可避免,像是對於飛行員的視力以及健康要求,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不容置喙;但必須經由體液、血液傳染的B型肝炎,卻變成消防員的體格限制,實在難以服人。

套一句衛生專家的話,即使是法定傳染病,治癒之後也應該擁有與一般人相同的工作權,在國內族群龐大的B型肝炎帶原者,卻在民航局眼中居然連應考資格都沒有,當然會讓求職者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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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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