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入家門 婚暴婦女勇敢求助
■沈美真
在台灣社會,打老婆是常見的事。前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曾對國內已婚婦女實施調查,調查樣本中有十七點八%的婦女承認自己曾被丈夫虐待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於八十四年所做的全國調查顯示,十一%坦承有被丈夫毆打。婦女救援基金會於八十六年二月開放婚暴求助電話,二個半月間接獲來自全台七百多通求助電話,其中婚後第一年就被毆打的佔七十三%,暴力已持續○∼三年的高達八十九%,顯見婚姻暴力的嚴重及普遍。
婚姻暴力的影響深遠,肉體的傷害可以目睹,如瘀傷、骨折、刀傷、燙傷…等,但更嚴重的是心理的恐懼與無助、自尊受損。有些婦女會產生「被毆婦女症候群」的心理現象,如焦慮、失憶、情緒激動、認知扭曲和身心障礙等困擾。有些婦女在屢尋救援而無效後,會變得無助而放棄抵抗或自衛。也有些婦女會過度警戒,對可能再發生的暴力過度敏感,進行過度防衛,甚至轉而攻擊加害人。我們常見的悲慘下場是,丈夫打死老婆,或老婆因過度防衛或憤怒而殺死丈夫。
婚姻暴力也嚴重影響下一代,目睹婚暴的兒童少年,亦為受害者。學界發現,目睹兒童常有下列衝擊與影響:一、人身安全受威脅。身處父母的暴力情境,隨時有遭受暴力的危險,或因介入父母的衝突,而成為暴力的目標。二、生理不適:如睡眠障礙、頭痛、腹瀉、氣喘、尿床…等。三、心理衝擊:內在的憤怒無法處理,而有攻擊或自傷的行為,或有不安、緊張、焦慮、害怕、注意力不集中…等。對暴力的發生感到罪惡、恐懼、憤怒;無法與人建立信任關係,自我價值低落…等。四、行為與生活的適應不利:逃學、蹺課、攻擊、違規、犯罪行為的機會增加。
我們常看到在婚姻暴力家庭中長大的小孩,兒子學到打老婆,女兒學到像媽媽一樣無助地被丈夫毆打。我曾遇到一個案例,媽媽被爸爸用繩子差點勒死,兒子雖然案發時不在現場,只在事後看到媽媽脖子上的傷痕,但卻在不知不覺中學到用暴力解決衝突,例如兒子在國中階段結交女朋友,發脾氣時就毆打女朋友,還動手掐女朋友的脖子,心情不好時,也會拿刀子割自己的手腕來發洩情緒。
在法律上,夫妻地位是平等的,丈夫根本無權處罰毆打妻子,縱使妻子犯錯。如果將妻子毆打成傷,至少觸犯傷害罪,這是犯罪行為,也是家庭暴力罪。而非家務事。如果意圖置妻子於死地,妻子縱未死亡,也屬殺人未遂罪。受傷害的妻子有權請求丈夫賠償損害,如醫藥費、工作收入損失等,也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婚姻暴力如果令人難以忍受,妻子即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也有權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如果就子女親權如何行使,未達成協議,則法院可命社工人員訪視調查,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定親權行使人。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因此大部分裁判結果,是由母親行使親權。
為了有效預防婚姻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我國已通過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數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父母子女、配偶、前配偶、同居或曾同居之男女,均屬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可請求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施暴或騷擾,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或戒酒、戒毒…等。目前有聲請保護令的固定書面格式可用,填充打勾即可,十分方便,可向法院服務處、警察局或家暴中心索取。各縣市政府均設有「家庭暴力暨侵害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法律協助…等各種服務。可打一一三全台通用免付費電話求助。此外,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警察有義務逕行逮捕。被害人報案時,警察不得拒絕,應填寫「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其中一聯交給報案人留存。
目前有不少法律規定及行政措施可以保護婚暴的被害人。一般而言,婚暴行為一旦發生,通常會繼續下去,不會自動停止。為了孩子的利益及被害婦女的人權,實有必要採取行動,阻止婚暴之發生。(作者沈美真╱律師、澄社社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