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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時」丟垃圾 老師被罰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市張姓國小老師未依規定時間棄置垃圾,被市公所依「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開單處罰。張老師認為,他丟垃圾的地點是公告棄置點,他只是提早把垃圾拿出去,公所引用法條不當,向縣府提起訴願。縣府討論後從善如流,變更處分法條,罰他「未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清理垃圾」,維持一千六百元罰款。

宜蘭市實施垃圾不落地後,公所為服務無法配合收運時間的民眾,每天上午七時至九時在舊縣議會前派駐垃圾車供民眾棄置垃圾,其餘時間則將垃圾車開走,並豎立「未依規定時間丟棄垃圾將依法告發處分」告示牌。

張姓老師於去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六時餘、垃圾車尚未開至定點,駕車到舊縣議會前直接丟棄垃圾。

經市公所攝影存證,事後依廢棄物清理法廿七條十一款「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處以一千六百元罰款,後來又改依廿七條一款「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處罰。

張姓老師不服向縣府提出訴願,其理由為「水費中已代扣垃圾清理費,公所清除垃圾是義務,是在服務消費者,不應該做得像衙門一樣,若有不如意就怪罪消費者,市公所濫用廢棄物清理法」。

他強調,舊縣議會前明明就是可以丟垃圾的地方,他被罰的原因是「這個時間不能丟垃圾」,而不是「這個地方不能丟垃圾」,市民有權利將垃圾提交公所清運,他只是提早時間置放,不應被認定是隨地拋棄廢棄物的行為。

縣府訴願委員會最近討論後,認為公所已在舊縣議會前立告示牌就收運時間公告,張姓老師未依規定時間棄置確有違規事實,但公所引用法條有誤,張姓老師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十二條「廢棄物清除、處理……,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訴願委員會逕自變更處分法條,仍維持一千六百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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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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