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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流感病毒感染」列為法定傳染病之說明

■疾病管制局

有關謝炎堯教授「切勿將新型流感列為法定傳染病」一文(自由廣場,九月八日),其中對「新型流感」公告為法定傳染病後之防治措施有所誤解,疾病管制局特澄清如下:

一、「新型流感病毒感染」公告為法定傳染病有其必要性

世界衛生組織一再呼籲世界各國正視新型流感未來可能的巨大衝擊,應及早準備,其中建立「監視體系」即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明訂:「新感染症:指未知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其症狀或治療結果與已知傳染病明顯不同,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重大影響,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故公告為法定傳染病係依法行政,其意義不只針對防治面之入境旅客檢疫,而是全面性提供合法正式管道,讓醫師發現符合通報定義病人時,據以通報,衛生單位亦能依法進行防治作為,除了例常性之防疫作為,尚包括流行發生後對疫區之認定╱發佈╱解除、病人之治療及隔離、檢驗單位之認定等防疫政策,尤其對於因執行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各項撫卹,確能提供醫療及防治等第一線工作人員基本保障。

因此,將「新型流感病毒感染」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非止於防治之「管制」意義,應在是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避免疫情對社會經濟之損害。

二、「新型流感病毒感染」有嚴謹病例定義

研擬中的疾病定義非如該文所指:「…自疫區回國民眾,出現發燒、上呼吸道、全身疼痛等症狀者…」,而是必須同時具備「臨床症狀」及「流行病學相關」各一項,「臨床症狀」包括類流感症狀、X光顯示肺炎、結膜炎,「流行病學相關」包括禽畜及其排泄物接觸、確定病例接觸者、禽流感病毒實驗室人員,且如要符合類流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一、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高於三十八度C)及呼吸道症狀。

二、 具肌肉酸痛、頭痛、極度倦怠感其中一種症狀。

三、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故不會發生如該文所指,只要發燒或全身疼痛旅客即被列入疑似病例。

三、邊境檢疫作為將會依照世界衛生組織所發佈之國際流行現況

日後「新型流感病毒感染」各項管制措施將仿照SARS,依據國內外疫情狀況,設定不同等級;邊境檢疫作為,亦將依新型流感疫情級別,設定啟動及解除時機,非常態性進行相關檢疫措施。

於達到入境旅客採檢啟動時機後,入境者若符合新型流感病毒感染通報條件,即由醫師診察,並判斷是否採檢,另對於因疑似禽流感而採檢者,由醫師依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原則,給予治療,並藉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以利後續處置及追蹤。絕非如該文所指之「一律」強制留置或送醫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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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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